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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近现代司法的雏形。
现代人对于古代司法的了解,大概多是来自于包公戏中的包拯,他是一个权力大得吓人的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执行四权于一身,一桩案子,明察秋毫的包公往往当庭就问个清楚,然后大喝一声“堂下听判”,义正词严地宣判后,又大喝一声“虎头铡侍候”,就将罪犯斩首了。
有一些学者据此认为,“这种权力混同行使的现象一直是我国古代司法制度所无法突破的障碍”,“正是中国传统司法迟迟不能走向近代化的重要原因”。但实际上,北宋开封府设置有庞大的司法机构,其中的判官、推官、司录参、左右军巡使、军巡判官、左右厢公事干当官,都负有司法之职能,其主要职权便是审理刑事案与民事诉讼。
百姓到开封府告状,通常是左右军巡院受理,开封知府不过是统率一府之公事而已。如果每桩案子都要包公亲审,以宋代的健讼之风,且“开封为省府,事最繁剧”,而且宋朝没有‘师爷’这个编制,也就没有公孙策,那么老包得像孙悟空那样有分身之术才行。
而关键问题还是“包公戏”展现的完全不是宋代的司法制度,因为宋朝特别强调“分权与制衡”,而为实现“分权与制衡”,宋朝的立国者不但设立了诸多官职,相互牵制,且建立了一套非常繁琐的司法程序,以实现分权制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