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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以来,香港审计师的监管便一直采用自我监管模式。1992年2月。香港立法局正式授予香港会计师公会负责监督审计执业质量,这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另外,如果审计师涉及到接受客户贿赂等情况,香港廉政公署也可以直接介入进行调查。尽管如此,针对审计师的法律诉讼案件在香港并不多见。
除监管模式外,两地审计师所面临的**审计需求环境也存在着重大差异。研究指出,内地的股票市场缺乏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e.g., Wang et al., 2008;刘峰等,2002),这导致审计师建立和维持高质量的审计声誉可能并不能获得市场奖赏,这毫无疑问将削弱**审计质量。此外。地方政府对审计师的干预也是导致**审计质量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e.g., Chan et al., 2006)。不同于内地证券市场,香港市场的投资者更为依赖于公开的财务信息,且很少存在政府干预审计师的现象,由此。声誉这一市场机制在约束审计师行为上更为有效。
(二)交叉上市、国际四大和会计盈余质量
Coffee(1999)和Stulz(1999)指出,当一个外国公司在投资者保护健全的国家(如美国)交叉上市后,可能会受到法律和声誉两方面的约束。一系列的文献表明,外国公司在美国交叉上市后,公司内部人攫取控制权私利的行为能够得到更有效的遏制,由此提高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参见Karolyi(2006)的综述)。
尽管交叉上市本身并不改变公司境内报表所需遵循的会计政策。但如下因素可能导致交叉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质量更高。首先,Leuz et al.(2003)认为,为攫取控制权私利,公司内部人有动机通过盈余管理以隐藏公司的真实业绩信息。当公司内部人攫取私利的行为受到约束时,其粉饰财务报表的激励便可能下降。其次,以美国为例,在交叉上市后,公司需要将其母国报表根据美国GAAP进行调整。如果母国报表所报告的会计盈余与根据美国GAAP调整的数据差异较大,则可能遭受美国资本市场上中介机构的质疑,因此其母国报表的质量也可能更高。此外,财务报告质量高的公司更可能交叉上市,因此交叉上市和财务报告质量本身存在自选择问题。在经验证据方面,Lang et al.(2003)以在美国交叉上市的外国公司为样本,从盈余管理、盈余稳健性、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等角度计量财务报告质量,发现这些交叉上市公司按照其母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质量要显著高于配比的非交叉上市公司。类似的,Huijgen anderink(2005)则以英国公司为例,发现在美国上市的英国公司其会计盈余要比非交叉上市英国公司更为稳健。
由于相比于纯A股公司而言,AH股公司的内部人不仅需要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管,还需要受到香港联交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及香港廉政公署等部门监管,同时,由于香港市场的后续融资市场化程度高,着眼于融资成本考虑,AH股公司的内部人便可能主动约束自己追求私利的行为,这将潜在地降低内部人操控会计盈余的激励,因此可能有助于其境内报表会计盈余质量的提高。为此,我们提出假说一:
H1:相比于非交叉上市的A股公司而言,在香港交叉上市的A股公司其境内会计盈余质量要更高。
然而,有学者指出,交叉上市公司依然深受其母国制度力量的影响。Stulz(2005)原因圆晕永远永远也一样推移体育。(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