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谢晓淑的苦衷(第2/2页)我的探长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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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但这部法律并不等同于后世的宪法亦或者其他规范的法律,之所以叫其律例则是因为这部法律的律文之后还有很多所附的条例,这种条例也是这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清律例》中的例就是皇帝认可的判例和皇帝根据某些具体案件的处理而发出的带有规范性的命令和规定,也叫作条例,算作是律的补充,同律一样,也是审理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

    不过不同的是,律的纂修比较慎重,具有相当的稳定性,而例则因时制宜,随时增删和修改,因而是一种更为灵活的法律形式。

    在这部法律中,条例的数量要大大多于律条,也正是由于例繁杂众多,灵活多变,使得它常与律文发生抵触,彼此之间矛盾重重,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例的法律效用大于律,通常是有例不用律,有新例不用旧例,律与例都没有明文时则采用比附,实际上还是用例,结果是律既多成空文,而例愈滋繁碎,因此例遂成为清统治者实行司法专横、鱼肉百姓的法制工具。

    谢晓淑的这种遗产继承案件就有很多审理方法,不过只要谢晓淑不改嫁,她夫家的那些人也顶多占些小便宜,但只要她改嫁,她的夫家则有的是办法将那笔遗产从她手中抢回来,这是她最不愿意看到的,也是她宁愿找姘夫也不愿意改嫁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