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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普通学科占20%,实习占50%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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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等教育制度方面
民国十六年(1927年)国民党政府在南京设大学院,各省设大学区,以大学院和大学区领导全国及各省的教育。两年后(1929年),大学院取消,恢复教育部。民国十九年(1930年)公布《大学组织法》、《大学规程》、《专科学校组织法》,次年(1931年)又颁行《专科学校规程》。
规定,高等教育机关分大学、独立学院、专科学校3种。大学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8学院,具备3学院以上者,方得称大学,且3者中必有1理、农、工、医学院。不满3学院者称独立学院,修业年限除医学院为5年外,均为4年。大学及独立学院,得设研究院所,研究院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等科研究所,具备了研究所以上者,始得称研究院。研究所每所设若干学部,研究期限2年。专科学校分工、农、商、医、艺术、音乐、体育等,修业年限为2-3年。大学由教育部、省及市设立,均得经教育部核准。私人也可设办大学。大学各学院下设若干系,并得附设专修科。专科学校部、省、市及私人设立均得经教育部核准。
课程方面,民国十八年(1929年)颁布了《大学规程》,规定:大学院及独立学院各科除党义、国文、体育、军事训练及第一、二外国文为共同必修科目外,须为未分系之一年级生设置本科目。大学各院各科课程得采学分制,但学生不得提前毕业。后来一律采用学分兼学年制。除医学院外,大学生应修学分最低标准为4年132学分。需课外自修者,每周上课1小时满1学期为1学分,实习及无须课外自修者,2小时为1学分。民国廿年(1931年)的《修正专科学校规程》规定:各科专科学校以党义、军事训练、国文、外国文为共同必修科目。亦实行学分制。除医学院外,其它各院系科科目表,在这一时期没有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