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中世纪的资料整理(第1/7页)箫郧写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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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

    中世纪的城堡随着西罗马帝国被rì耳曼人所灭,相继出现了一批蛮族国家。先后有法兰克、伦巴德、奥多亚克、勃艮第、汪达尔-阿兰、东哥特、西哥特、盎格鲁·萨可逊等王国建立。王国之间战争不断,其中盎格鲁·萨可逊、法兰克王国存在的时间比较长。

    作为rì耳曼人一支的法兰克人,在486年打败高卢军队,由克洛维建立起墨洛温王朝的统治。克洛维通过和罗马梵蒂冈的联合,占领了罗马帝国在高卢的全部领土。随着法兰克王国不断的扩张,到了6世纪中叶,征服了勃艮第、图林根、巴伐利亚和萨可逊的一些部落,成为当时西欧最强大的国家,并建立了封建采邑制。751年,宫相矮子丕平成为法兰克国王,建立了加洛林王朝。在查理大帝统治期间国力达到最盛,吞并了伦巴德王国,夺取西班牙边区,占领东巴伐利亚,征服阿瓦尔汗国,西欧的大部分土地都成为了法兰克王国的领土。查理大帝死后,法兰克王国发生兄弟战争而分裂,在843年8月签订《凡尔登条约》经国家分为西法兰克王国、东法兰克王国和意大利王国,现代的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疆域就是以这个条约为基础的。

    rì耳曼人的另外一支盎格鲁人、萨克逊人、朱特人在5世纪中叶进入大不列颠群岛,在6世纪末,7世纪初,形成了7个王国,英国历史上称为七国时代。829年,威塞克斯王国吞并了其他6个王国,从此诞生了英格兰(England)。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以亲属关系要求继承王位,遭到拒绝后,以武力夺取了英王之位,称为“征服者威廉”(即威廉一世),建立了诺曼底王朝,但是这也造成了rì后百年战争的根源。在亨利一世(1100年 - 1135年)统治时期,随着王权的加强,社会矛盾激化。1215年约翰(无地王)被迫签署《zì yóu大宪章》。1264年的内战期间,亨利三世被西门·德·孟福尔俘虏。1265年孟福尔召集国会,成为英国议会的开端。从1343年起,贵会分成了由贵族组成的上院和代表骑士、市民的下院,确立了议会君主制。与此同时,西法兰克王国演变成了法兰西王国,并加强了王权,罗马梵蒂冈被迫迁往法国南部的阿维农,并自上而下召开三级会议(一级为高级教士,二级为贵族,三级为富裕的市民),也形成了议会君主制。

    德国的前身东法兰克王国地方政权很强大。911年加洛林王朝结束后,国王由地方权贵选出,但更多是名誉,国王的权利和地方诸侯平等。这个特点被历史学家认为是其热衷于对外扩张的原因。951年,奥托一世率军占领了伦巴德地区,其后的奥托二世进军罗马。1155年腓特烈一世攻占米兰,教皇为其加冕,成为神圣罗马帝国,全盛时领土包括了德意志全境,意大利中、北部,西西里岛,捷克、瑞士、爱沙尼亚、普鲁士。在腓特烈一世遭到15个城市联合抵抗(即伦巴第联盟),并被打败。腓特烈一世在第三次十字军东征时溺水而死,占领区也纷纷dú lì。

    封建与附庸采邑篇

    中世纪的典型社会制度,可以用以下一句话来概括:封君封臣以及农奴制度等形成的复杂系统。

    总的而言,中世纪制度关系的主要特征为:分级分封——按照这一规律,封建就是对上级的经济臣服和军事效忠,与当时社会保护和被保护关系联系:在蛮族初入时期,辉煌的罗马帝国所建立起的公共系统也随之而亡,新制度也还没有构成,人们无法保障自己的人身权利:比如农民,他们会自主寻求保护,就此形成了依附委托制,以牺牲zì yóu为代价,形成一种自愿的依附关系。

    而封君封臣的基础,其实就是保护与被保护关系加上亲兵制。

    亲兵制,这其中实际也包含了效忠的关系,既是保护关系也是安定手段。这种封君封臣,不以牺牲zì yóu为代价,依附关系从下层走到了上层,也不再以满足生存为目的,而是形成了一种固定等级的手段,封臣的大小与贵族的荣誉息息相关。

    封君封臣制度中,最为关键的是封土。最初封臣和封土并非一一对应。封君有保护封臣生存的义务,一开始是通过请封臣回家中宴请,或者赏赐封臣实物来表现;但是随着战争的扩大,这种报酬开始无法维持,封君所需的封臣人数上升,报酬方法也开始改变,以赐予人们相应的土地使其获得生存这一手段来维系双方之间关系,这一做法很快流行。

    最初分封的土地称为“采邑”,在墨洛温时期已经存在;到了查理·马特时期,由于开始和阿拉伯作战,于是大规模的封臣。同时“采邑”也开始变为封土,获得封土的条件逐渐以军事义务为主旨而固定下来。

    从理论上来看,封君对土地拥有所有权,而封臣只有使用权,而且在死后必须归还。但现实与之大相径庭,封君很少能够真正收回土地,因为多层分封的关系,使得封臣封君之间彼此关系错综关联,而且土地零散,如果封君要收回土地则容易形成战争关系。所以,封土实际上变为可以继承、可转让、可买卖的私人财产。

    而在中世纪,封君封臣的关系一旦形成,双方就形成了义务关系。

    首先是封臣对封君的义务。

    一、为消极义务,就是不必做什么便可以保证的义务。

    主要有:1,无害,即不能加害封君的身体;2,安全,保证封君安全,不能疏忽于防卫,不能背弃责任;3,尊敬、正直,不能在司法审判上做有害封君名誉的事情;4,有用,不应该在财产关系上伤害封君;5,轻松,不能设置障碍,要让封君能轻松完成任务;6,可行,让封君完成能够完成的任务

    二、积极的义务。包括:服军役,身为封臣应该随时**军事任务,其核心任务主要是防卫xìng的工作,一直应该维持到敌人退却;而进攻xìng侵略,一次只能服役40天左右。所有的军役装备均由封臣自备。金钱上的资助,这一内容广泛,比如封君情况紧急时给予金钱支持(也就是赎金),封君儿女授骑士礼、出嫁的排场费用,以及封君出行时的费用。劝告,提出种种意见,使封君作出最合理的判断,而且事无巨细得一一过问。

    封君对封臣,则有保护和维持的义务。

    一、保护,即封臣如果处于危险中,封君必须出面相救;或者封臣陷入官司纠葛中,封君应该为封臣在法庭上讨回公道。

    二、维持,就是维持封臣的生计,所以封土成为这一义务的主流。

    这一制度的不平等xìng是十分明显的。但当时,从下至上,这一不平等是共通的:因为出于个人的生存和安全的需要,而且当时法律系统的缺乏,都使得中世纪注定只能以此种方式来维持社会的安定xìng。而且,中世纪的经济关系,也注定只有进行依附才能得到土地,所以人们都愿意加入这一制度,成为社会"链条"中的一环。形成这种观念的不平等、不zì yóu与命运无关,和人们的生活质量也无关,因为大多数人都认同这种关系;相反的,zì yóu、平等反而使人们在中世纪无法生存。

    而封君封臣之间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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