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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州。
十三州所属范围不变,但内部之郡需重新界定地域,简化为八到十五郡不等,以下为各州新郡之称谓及地界范围;
……
地方划分为州、郡、县、镇、村五级,州设刺史府,总管一州之日常事务;
郡设郡府,总管一州之日常事务;
县设县府,镇设镇府,村设村府……
地方行政与军事相分离,地方行政官员无权插手地方防务之事宜,但可与同当地防务长官协商,亦可向上级逐层汇禀,紧急时刻亦可直接向朝廷上书程词。
关于各地地方官员之具体任命,朝议之后会下发任命诏书,收到诏书之后,所有人员务必于三日之内到任;
无故未按期到任者,将依律严办!
而今王朝百废待兴,内部尚有诸多祸患,为稳定王朝大局、巩固王朝积蕴,特颁布如下法令:
诏令之一:但凡王朝所属,皆不许任何异人为官为将为兵,但可以允许异人遵守王朝法制经商、居住、从业等;
异人犯法,与王朝之民同等对待,不可宽厚,亦不可加刑,需做到不失偏颇。
诏令之二:民间禁止拥兵、保有护卫,除商队之外,任何人不得私自豢养护卒;
但商队之护卒亦需进行严格登记,如有信息不实者,必须严办。
此外,民间个人可以拥有武器,但每人所持武备不得超过两套,自诏令下发之日一月之内,臣民可以前往各地府衙或商行按市场行情出售多出的武备;
一月之后,倘若被发现所持兵备有超出者,需根据情节大小进行相应之惩处。
诏令之三:所有土地皆为王朝之资产,臣民只享有一定时期的使用权,但无拥有权。
且每人名下至多只能拥有良田三十亩,诏令下发之日,各地官府需回收名下多出之土地,进行再分配,地方公牙负责协助。
一月之内,王朝境内所有土地必须重新清理登记完毕。
期间,但有敢于反抗、阻挠不从者,依法严办!
诏令之四:霸府之具体统筹事宜已然完成,各城城守军之兵力皆被大副削减;
城守军作为王朝武装力量之中不可或缺的一员,其战力虽不要求等同于战兵,但亦不可过分孱弱。
各地城守军将领需严格操练士卒,不可有半分怠慢,每年需进行一到三次不等之城守军检视,操练不力者将严办!
诏令之五……”r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