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内部出了乱子(第2/2页)危险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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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以期佐证他说的话,夏天随即将这两页的文件粗略过目,其文如是说:

    抵押担保合同书

    甲方:深圳宝安县岸尾经济发展公司

    乙方: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认真磋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乙方因负责开发建设深圳安延汽车城投入的资金庞大,除乙方自身的资金能力外,乙方尚需以多种融资方式引进其余资金。作为甲方,根据双方所签深工商合字(1993)第A381号合同签订书之第七条之2款中的“为了汽车城的需要,必要时可以以汽车城的土地对外抵押担保融通资金,加上甲、乙方合共三方负担融资偿还责任之规定(详见合同),甲方同意将权属于自己所有的30栋工业厂房为乙方对外抵押作保以融通资金或实物之用,并同时交付给乙方上述三十栋厂房的房产证(证号见附件:略)。

    二、乙方使用甲方上述房产作抵押,属于有偿性质,即乙方以对外抵押融资或实物的实际金额的5%付给甲方担保费,并按每次到位的资金或实物的时间为担保费的结算时间。

    三、乙方使用甲方房产所融通的资金或实物,必须专项用于汽车城的开发建设,专款专用。

    四、为抵消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将其汽车城的土地与94年开工兴建的地面建筑、生产线与设备反抵押给甲方。情因汽车城的土地证系由甲方负责办理,所以,反抵押的主动权仍在甲方。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深圳宝安县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刘森林(签字)

    乙方: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朱赤儿(签字)

    一九九四年元月二十二日

    看官!这份合同书表明,早在它之前已签过一份生效合同,主题是甲乙双方合作开发汽车城。而这份《抵押担保合同书》显然不是针对湖贝金融服务社的,因为他们签订合同时,该社还没有成立。另一个问题是:岸尾公司敢于用自己的厂房作抵押为安延汽车城公司贷款,一是还有东西抓在自己手上——该村提供的汽车城的土地使用证还没有办下来;二是抵押目的有为本村创收和尽快发展本村合作企业的考虑。因此,不论从哪个角度上说,都是自愿的。而且,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起始时间,可以追溯到1993年前后。从这几点说开去,若是日后有人说,岸尾公司是上当受骗,才拿了村里的房产抵押给湖贝金融服务社办贷款,那是说不过去的。

    话说回当时,夏天看完合同文件,便面带笑意的将合同还给徐东海,说道:“看来,这事我们要搞清楚也难。”他知道徐东海也是赞成给予大额贷款的,便不再说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