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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回到办公室,马上科黄忠惠,但是没有复机,夏天又在他的科机上留言:“作为朋友,你都要复机。”
后来,夏天又与办理该抵押登记的、也是他的律师的罗加日通了电话,罗加日:“我已经一年多没有当他的法律顾问了。对于抵押登记的问题,你放心,不是假的,我以我的人品和职业操守保证。”
夏天:“那就谢谢你了!还有一要请你帮忙的,就是你能不能以朋友的身份,侧面一下黄忠惠,叫他方便的时候打个电话给我?”
罗加日:“可以,等一下我就打给他,我科他,他还是会复机的,因为他不知道有什么事。”
夏天:“那就谢谢了,改天见。”
夏天问过罗加日后,心里比较安定。着急的反而是王显耀,因为他爱人所在的国有银行深圳分行把协调该行与皇龙大酒店买楼的事交由他的爱人与市民银行商榷,这可难坏了王显耀:听了老婆的,照顾了国有银行的关切的话,势必损害市民银行的利益;如果一味按照市民银行既定的法律程序走下去,那么,国有银行花了1000多万元买的是假楼,必将东窗事发。这对分行领导班子来也不是事,报案虽然可以往公安局报诈骗案,但是钱已经让黄忠惠那帮人花光了,报案有什么用?判他个死罪,把他毙了,还不是碗大一个疤?
“但是,”王显耀暗忖道:“假若不给面子给国有银行,不但老婆那边交待不过去,还面临着她在处级干部竞争上岗的压力。真是两难哪!”
王显耀在办公室边走边思考着,觉得自己手中的牌不多。
“啊,对了。新来的行长也是这家国有银行系统调过来的,必要时可以在他肩上搭上一把手。”王显耀在心里。
后来,他又叮嘱自己:“不要想太多,我和老婆都在为党和国家的金融事业在工作,老婆所在的是中央企业,是直属部队,是野战军;我所在的市民银行,是地方银行,是地方部队,两家银行就像是一个人的左手右手一样的问题。不要理解成处理公与私的问题。到那时扯那旗,不想也罢。”
这时,电话响了。王显耀看了来电显示,正是最近与自己联系得紧密的某国有银行龙华支行的副行长鲁刚打来的。
王显耀拿起电话,:“喂。鲁行长吗?”
鲁刚:“是,王行长。我与你通个气:我们找到了黄忠惠。而且正而八经地转达了我们国有银行深圳分行的意见,限他十天以内处理好问题,否则,将案件移交给政法部门处理。”
王显耀:“这样好,快刀斩乱麻。对黄忠惠也是一个触动。”
鲁刚:“是这样,也不知道效果怎么样。王行长,到时恐怕还要请你支持。”
王显耀:“我们还分什么彼此?多联系,多协调,尽量把问题处理到双方都满意。”
“那就先谢谢你了!挂了。”鲁刚。
其实。夏天也是把皇龙大酒店的问题当成一件大事来看的。因为这笔700万元的贷款,到现在为止,还是足值抵押的。如果硬生生的被人为切去1000多万元抵押物,可能就不够还贷款本息了。因此,他也在通过各种渠道,联系黄忠惠。
在与罗加日通上电话的一个星期后,夏天终于与黄忠惠通上了电话。黄忠惠接通了电话没多久,断了线,夏天等待了十多分钟,黄忠惠主动打了过来。
在电话里,黄忠惠谈到了对于国有银行深圳分行发的通知,还是有顾虑的。
夏天问道:“黄总,在卖这个副楼的问题上,我算是被你骗了,但是你也骗了总行的人,我看有过分了。哎,你那做房产证给国有银行的事又是怎么回事?”
黄忠惠在电话中吱唔其词,对夏天:“这方面我没有经验,是别人教我的。”
夏天挖苦他:“在这方面到了有经验的时候,还不是进到局子里去了?”
……
放下电话后,夏天拿出银行跟皇龙酒店贷款的调解书,在推敲起来: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6)深中法经初字第1488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地址:深圳罗湖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宝安皇龙国际大酒店。地址:深圳龙华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黄忠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加日,深圳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1994年6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人民币000万元给被告,期限从1994 年6月0日起至1995年6月0日止,用途为流动资金,月利率为1.078‰,用款计划分四期使用,分四期归还。被告还以n8748号房产作借款抵押。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对抵押贷款合同办理了公证和抵押登记。原告于1994年6月4日划给被告人民币500万元,于1995年1月日划给被告人民币40万元,合计贷款人民币540万元。合同期届满后,被告只偿还原告部分利息,原告催收无结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贷款人民币540万元和利息、罚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又查,原告原称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其义务,原告未按期提供贷款,理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被告违约金;被告逾期不偿还贷款,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归还原告的贷款本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尚欠原告贷款人民币540万元和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应如数偿还。
上述款项,被告应于1996年1月0日前偿还本金人民币40万元和逾期利息;1997年月0日前清偿全部本金、利息。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到期不能偿还原告贷款,原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不予退回,被告将承担之数于1996年1月0日前迳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良军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戴 勇
夏天想:“深圳皇龙国际大酒店系列五个案子,皇龙大酒店本身和金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为调解结案;宝安龙腾实业公司和宝安和谐贸易发展公司为判决,并以被告接受一审判决而审结。唯有区大郎、区二郎兄弟的家乐大酒店不服判决,要求上诉。但事实清楚,不可争辩。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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