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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法院也承担着相当繁重的审判任务。这从另一方面看,也锻炼了不少法官,判出了不少高质量的案件。到了今天,人们仍然不难在中央台的《法制生活》、《今日法》等著名栏目中,找到罗湖法院所判的案例。此外,也发表了不少法学研究的论文。可以,罗湖法院在深圳乃至广东或是全国来,都是有一定影响的基层法院。
话那天王永寿回到罗湖法院,向庭长和主管院长汇报了汕尾之行,谈到查封了土地的同时,还查封了深圳五湖四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李加盟为法人代表的汕尾其它公司。法院领导的神情开始严肃起来,在认真地听王永寿讲完。
后来,罗湖法院的官方看法是:“第一,该地块在当地国土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抵押的情况下,又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回,里面有没有李加盟与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观故意骗银行贷款的问题。譬如在准备抵押之初,就已经超期未交应交的地价款?这是查封李加盟其他财产的重要前提;第二,李加盟在汕尾的公司当中,是独资,还是股份制的?如果是后者,他占多大的股份?第三,在深圳市民银行的四家支行办理贷款的企业与他在汕尾的公司之间的关联度如何?也就是,是不是李加盟的汕尾的公司充当了李加盟在深圳公司所取得贷款后的资金的转移帐户?而且要注意区分转移资金与正常生意资金往来的界线。在上述几没有确切答案的条件下,查封抵押物以外的财产和企业则显得有勉强,尽管公司法人代表同为李加盟。”
第二天,王永寿将上述意见转达给了市民银行法律处的杨阳。于是,涉及四个支行工作面的查清深圳五湖四海贸易有限公司贷款资金去向的查帐工作便在市民银行内部紧张地开展起来了。
实际上,李加盟如果有心做手脚,要中规中矩地避开罗湖法院所述的深圳五湖四海公司与汕尾的公司的关联问题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那就是:当贷款做下来以后,明知要将款打到汕尾去,但是不急,先在深圳的几家公司兜一圈再回去,不就只浪费几张支票的事吗!
事情果真如此:市民银行几家支行折腾了几天,拿了一大堆材料给罗湖法院判断,最终没有认定必然关联。而政府收回闲置土地的举措,在深圳又是屡见不鲜的,句不好听的,或许是汕尾国土局学了深圳国土局的经验才采取的措施也未可知。
于是,这些案子在法院再放了一段时间,便中止执行了。
可惜市民银行就这样在一家私营企业身上,得更确切一是在一个老板身上,送给了他5000万元,也没有人听到他一句:“谢谢。”
正是:
君子之交淡如水,大智若愚不言谢;
你送给我五千万?丢在那儿放着吧!
稍待兄弟心情好,建栋大楼让你夸;
来年你若汕尾转,我请你喝功夫茶。(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