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离城异事(十二)(第2/2页)弱受自杀才能崛起[重生]

重要通知:域名变更为m.bxuu.net请收藏

成了他往常的那种和善笑容,脸上看着也没那么瘆人了。

    “搬啊?怎么不搬!”

    楼花染身上这阴毒原来只要定期的用些阳盛功法化解一番,往后时间长了,根也是能去的。而这阳盛功法哪里找,昨晚的司半清那不是现成的吗?他们正派的功法差不多都是走的天地正道,所以这方面还是尤为不缺的。

    这种方法如果让原魔尊知道的话,还指不定得有多少正道修士都该遭殃了。不过也未必,因为毕竟原魔尊身含阴毒这种事情,他也是轻易不敢让任何一人知道的,连云姬都是如此。

    只不过楼花染这毒已经深了,所以由修为不够的人来化解那也是不行的,到时别添乱已经是极不错了。如今有了司半清这么个现成的冤大头,楼花染觉着自己不用白不用。

    可即便如此,像昨晚司半清那样的精疲力尽,有些司半清装出来的份,但大半,实际还是真的。

    因为毒已深,再加楼花染不管内里再怎么空空如也,但他化神的境界却是实打实的,因此司半清一个元婴虽只差一步也能入境化神了,但到底在相助楼花染的时候,还是多少有些勉强的。

    一旦遇到在帮楼花染化毒过后他法力虚弱之际,无极再遇到什么意外事件的话...这笔买卖风险太大,所幸还有另外一个更加省力的办法,便是平时楼花染得更多时间的跟司半清呆在一起。

    这样人家身上时时都在溢散出来的多余阳盛之气,也会被楼花染大概吸收进去一些,于楼花染或者是司半清,便都是有好处的。

    楼花染阴毒会潜移默化被减轻许多,而再在毒发之日,司半清也无需这么费力的助他了。

    要是司半清耗费法力为楼花染化毒以后,楼花染再能反过来为司半清迅速恢复其实也不存在这些多余的问题了,但偏偏!又是该死的受限制。

    被用在楼花染身上的这些对方法力,楼花染不能为司半清恢复,只能由司半清自行再好生养着。

    楼花染心底嗤笑一声,觉得真是没趣的紧!

    于是继续,“好活好活,不能好活咱再说。”

    却听的小系统是嗓子眼儿都开始一抖一抖的了,被吓的。因为他这话明摆着,是还另外话中有话了。

    有些投降的小系统,于是为了让自家宿主不要再这么时不时阴阳怪气顺便还再来吓自己个魂飞魄散,既然对方已经说了好活他继续活着的话,乖乖一副狗腿样的舔|着脸,小系统笑嘻嘻开口,

    “呵呵,你看宿主,人家家觉得吧,貌似宿主你自从来到这里以后,也确实因为人家家的事前准备不足而格外多受了些不必要的罪。其实最近人家家也在想着,是不是寻个什么法子再来好好补偿一番宿主你?”

    楼花染继续似笑非笑,斜着眼也不知到底看没看着小系统,一声懒散的“所以你这是终于想着了?”

    小系统啪嗒啪嗒跑进楼花染怀里,脸上笑的要多灿烂有多灿烂,点头如蒜捣,“想着了想着了!”

    然后双手一拉拉出一块半虚拟界面来,界面还可以一页一页不停的往下滚动,楼花染看着这上面显示出的这些器物名称以及功用,挑眉双眼一亮。

    小系统一看楼花染这表情,能明白这回总算是让自家宿主看情况稍微心情愉悦了一些,于是兴冲冲扒拉在楼花染身上再接再厉,

    “但凡这个世界中有记载的法宝,由下到上,包含法器、灵器、仙器、神器,即便是只存在于部分人的口耳相传或者书籍记载中而没有实物现世的,我这里也都能为宿主你准备出来。攻击型、辅助型、防御型,绝对一个不拉。所以只要宿主以后达到了一定可以换取这些法宝的满足条件,宿主能随便用。即便没有法力也失了修为,但只要这些法宝在手,尤其宿主还能得到神器的话,日后在这个世界上生活,想来也再不会比你前世还要差了。”

    楼花染哆嗦着一张唇,此时看小系统真是哪儿哪儿都不顺眼,手中一瞬扬起一把地上的杂乱干草甩了小系统一头。只不过小系统隐身再现身,楼花染的泄愤动作对他没起丝毫作用罢了。

    “现在要在这里呆到不知何年何月人的是小爷,不是你!你倒说得轻巧!”毕竟小系统即便再怎么拟人化,但他实际也说过,他对这外界的寒凉暑热也是没多大感觉的。

    又指着小系统,“还有你飞那么高干吗?赶紧给小爷下来!”

    现在连他都敢对自己露出这种居高临下的态度了?楼花染越想越来气。

    而实际小系统觉得自己还挺无辜的,自家宿主的这种错觉无非是因角度问题造成的,实际他当时脸上的表情和平时也没什么两样。

    不过想一想自家宿主确实也挺遭罪的,于是心内“哎”的叹气一声,小系统还是尽职尽责的听了楼花染的话,而迅速从半空中降到楼花染眼跟前了。

    之后外面究竟是如何的天翻地乱,楼花染呆在这消息极其闭塞的监牢里也是不能得知的。

    即便后来曲水瑶念着过去楼花染对她的好而每每偷溜了进来探望,但也到底不能在这里久呆。毕竟楼花染身份极为特殊,乃堂堂魔界魔尊,因此次次不超一刻钟又偷摸着赶紧离开了。(83中文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