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七章 港口(第2/3页)我让历史拐个弯之明劫

重要通知:域名变更为m.bxuu.net请收藏

终食道查覆.送院复查。”从这一规定可见,就连福建的福州和福宁州商民也被排斥在船引的发放范围之外,要不这一制度中就不会载明“贩广、浙、福州、福宁者,季终食道查复,送院复查”了。有学者认为只有漳、泉两府通番在合法的范围之内,而其它地区都未包括在这一通番的合法范围之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3中说到:“……是时漳泉民贩吕宋者,或折关破产及犯压各境不得归,流离土夷,筑庐舍操佣杂作为生活;或娶妇……”大批移民吕宋的就是这些能够有机会出海的漳泉二府的百姓。

    另外,象硝黄、铜、铁也不许越海私贩,且不许前往日本。

    “月港开放”实际对浙闽直等地海商很不公平,明朝政府甚至不认可近在眼前的江浙商人到海澄贸易以及从月港搭船出海的合法权利,看起来匪夷所思,实际正是“于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的原则的体现,明朝政府对漳泉海商规定了十分苛刻的出海贸易待遇。福建巡抚许孚远有段话精确概括了这种政策:“凡走东西二洋者,制其船之多塞。严其往来之程限,定其贸易之货物,峻其夹带之典刑,重官兵之督责,行保甲之连坐,慎出海之盘诘,禁番夷之留止,厚举首之赏格,图反诬之罪累”。(〈明经世文编〉转引于〈华人华侨历史研究〉)由此可见,从出海船只到贸易路程,从出海时间到贸易货物,明朝政府都有严格的限制。这样,中国海商在海外贸易与西洋商人的角逐和竞争中,就处于十分不利的被动局面。

    月港地处偏僻,而漳泉地区的能提供出海贸易的物资也有限,由此出海的中国海商如同被捆住了手脚一样,其他地区经济发达、物资充裕的商家则无法直接参加到海外贸易中去。不过,这在华侨移民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华侨出国的人数迅速增多。《东西洋考a;a;#8226;序》中记道:“(海)澄,水国也,贾杂半,走洋如适市”。意即当地人出海就象内地老百姓赶集上市一样。吕宋、爪哇、马来亚等地的华侨便迅速增加。在吕宋,明后期仅马尼拉的华侨一般在人以3万上。

    明廷禁止商民去日本,但这些出海商民的行踪就难以控制。他们出海后往往先向南行,然后再转头东去日本。越是禁止去日本,在日本的贸易利润就越高。福建巡抚陈子贞就说过:“贩日本之利,倍于吕宋。”(《明实录》)因此,明后期去日本的商民十分踊跃,在那里住下来的华侨也就越来越多,在日本长崎约有二三万人之多。

    当年美洲白银不断地输往中国,中国商品则通过太平洋航路输往拉丁美洲,在正在形成中的世界市场上,影响举足轻重。虽然月港开放限制太多,只在海外贸易之门上开了条缝,但即使是这样束手束脚的外贸,月港的开放仍给明朝政府带来了十分可观的财政收入,到1576年,月港的关税收入已超过万两白银;1594年从菲律宾流入的白银应当超过264000两,月港的关税收入则达到29000多两白银,以至于人们将月港看成是“天子之南库”;月港海防馆后改称为“督饷馆”,专门管理月港海外贸易和收税。福建地方和和漳州地方政府为这笔税银曾多次争夺归属权,到1599年,明神宗食指大动,派遣宦官充当税使进入福建,月港出海商船的税银征收权也被其夺取了。

    总的来说,“隆庆开海”的主要措施“月港开放”,由于从一开始就以“于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为原则,不允许漳泉二府以外地区商民对海外贸易的参与,以月港地区的开放来成就全国绝大部分沿海地区的“海禁”,它只能导致走私贸易的兴起。月港的开放十分有限,对本国海商非但未能提供任何方便的贸易条件,相反却制定了许多苛刻的限制,从而使中国海商在国际贸易中最终因没有国家实力为后台,不敌西方殖民势力的竞争和剿掠而无法扩张贸易规模;明朝政府把对外贸易口岸限定在地处偏僻远离内陆商品货源地并且有重山相隔的闽南,其本身就是为了使月港开放对内地的影响降到最小,这也就大大降低了对全国经济发展的意义;月港排斥外地商民参与开海贸易的活动,从而在全国商民中造成了一种不公平的海外贸易环境,也没能达到消除海盗源头的目的,反而因此激起走私贸易的泛滥,明末中国沿海又兴起一个“中国海盗的黄金时代”,走私贸易的大规模泛滥,就是明证。

    月港成为福建商民进行走私贸易的中心港口,到16世纪初葡萄牙人东来以后,月港迅速发展成为福建沿海的最大走私贸易港口。葡萄牙等国商船在广东海面由福建人领航改泊海沧、月港;浙江人领航到双屿,每年夏季来,望冬而去。而福建的走私商民,也可由月港出海,与“番舶夷商贸”进行贸易往来,络绎不绝。

    到嘉靖时期(1522-1566),以月港为中心的漳泉地区走私商民的活动,更为频繁,并为全国之甚。《明世宗嘉靖实录》中有几段记载颇能说明问题;

    “(1525年9月4日)。初,浙江巡按御史潘仿言:“漳、泉等府憨猾军民私造双桅大船下海,名为商贩,时出剽劫,请一切捕治。”

    “十二年九月辛亥(1533年9月29日)兵部言:浙福井海接境,先年漳民私造双桅大船,擅用军器、火药,违禁商贩,因而寇劫。”

    “二十六年三月乙卯(1547年3月24日),朝鲜国王李恒遣人解送福建下海通番奸民三百四十一人…”估计皇帝觉得在属国面前丢了脸面,不久后下了个诏书:

    “…诏:沿海奸民犯禁,福建尤其,往往为外国所获,有伤国体……”

    面对着福建商民依托月港进行频繁的走私贸易活动,明政府也加强了对月港这个“俗同化外”之地的控制。1530年,很据福建巡抚胡琅的建议,福建巡海道驻漳州,又在月港东北的海沧建立安边馆,并委漳、泉等府通判一员轮流驻扎。安边馆又称捕盗馆,其职责是为了弹压当地商民的走私贸易和海盗活动。1536年,明朝政府接受了御史白资的建议,放松了对当地商民近海贸易的限制,“民有出海货卖在百里外者,皆诣捕盗官处自实年貌、贯址,以符给之,约期来销,使去有所由,归有所止。”但“仍禁制汉民不得下海通番。”(《明实录》)由于实效不大,1551年,明朝政府正式在月港设立靖边馆,“以通判往来巡缉”。

    1557年,各方海盗势力大闹月港。无奈之下,福建巡抚谭纶只好招抚这些海盗,并在月港设海防同知,更靖海馆为海防馆。但这些措施仍不见效,明朝政府遂于1567年正式以月港为治而设立海澄县,试图以民政来管理这个走私贸易的中心。因此,1567年月港的开放,只是明朝政府对于月港地区海上走私贸易的被迫承认而已,以因势利导之举来稳定福建南部的统治秩序。

    其实明朝政府之所以在月港开海禁,其基本出发点,正如后来的福建巡抚许孚远所承认的,在于“于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就是说,通过有限地开放,更好地贯彻“海禁”政策。正是从这一基本立场出发,明朝政府才选择在远离内陆商品货源地并且有重山与内地相隔的福建地区,开放商民的海外贸易,以便能对其它地区有效地实施海禁。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