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02(第2/2页)重生之田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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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