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七章英格兰的地方制度(第2/2页)我的大不列颠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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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的性格一向比较老实,还是给他讲解了一下,随即就闭上了嘴巴。

    一旁听得仔细的瘦弱行商此时却低着脑袋,不知道在琢磨一些什么。

    跟他一样,来自各地的商人们也不知道在想什么,但是这个消息却迅速的传遍了英格兰,苏格兰,法兰西,德意志,西班牙……

    这是热闹的一天,伦敦的人民对于这一天感觉很特别,但是不知道这是什么原因。

    但是有见识的人却知道,这是一扇大门的开启,一扇通向上流社会,与国王贵族一起商量国事的大门被打开,平民阶级开始活跃于政坛。

    而此时,我们的爱德华陛下,哄完小萝莉睡午觉后,自己也躺在床上,开始了自己的思考。

    再举行完这个英格兰的科举后,他准备让这些人再伦敦各厅里实习半年,再派遣当地方工作。

    而伦敦市政府成立,以及英式科举,都是爱德华改革英格兰地方做的准备。

    此时英格兰的地方体制具体的情况很简单。

    当时,地方政府有郡、百户区、村三级组织。

    郡有国王任命的郡长。百户区有国王任命的百户长。

    村则由教会或庄园控制。

    郡和百户区最主要的职能是司法审判。郡法庭每年开庭两次。百户区法庭每四周开庭一次。

    郡长和百户长分别主持法庭。每个自由民均可出席法庭,参与审判。其后,逐渐演变为土地所有者才出席。

    由于英格兰实行土地分封制,某些大片土地属于封臣(大贵族)或封臣的封臣,即小贵族。这样,便使原来的行政区划与贵族封地交错混乱。一般来说,郡和百户区仍有法庭,但贵族也设有法庭,为封君法庭。有的封君法庭代替了百户区法庭。

    到亨利二世时期(1154年-1189年),国王授权御前会议通过巡回法官对地方法庭和封君法庭实行监督,并受理上诉。御前会议实际上成为全国最高法庭。

    而在此之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除了封君封臣的封建义务关系外,几乎没什么联系。巡回法官的设立,则开始干预地方司法。

    郡和百户区,在创立之初,基本上是个司法单位。其行政职能,是逐渐获得的。

    在这个过程中,由自由民或土地所有者组成的法庭,也逐渐演变为地方议会。

    郡作为行政部门,负责征收税款、维护治安、安排地方各种公共事务等等。

    郡议会则选举国会议员和本郡主要官员,如税吏、王权辩护官和监察官,有时候,甚至还会选举郡长。

    可以说,都铎王室得以控制地方,主要靠郡长,治安官,星室法庭,以及巡回法官来维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