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章 擒获黑虎(第2/2页)凉州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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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在内的军用物资,不论在什么时代可都是重罪,此时尚且不论,便是自己之前所处的后世,犯了这个罪名的,也处以盗窃罪并且从严认定,最高可判死刑。而这个时代的话,犯了这罪名想都不用想,判一个流放(无期徒刑)已经是烧高香了。

    然而虽然有人跳出来顶罪,李延昭却是毫无办法。他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能够在太守面前证明这几个盗抢军马的恶霸之中,便是黑虎为首。公堂之上,不能提供证据便意味着不能支持自己的论断。因此只要顶罪之人咬死是自己指使,而其他人又不会提供不同口供的话,那首恶便算是逃过此劫了。

    太守听过抓捕他们的叶超,与丢失军马的李延昭详细讲述了一应事情经过。李延昭将自己与窦通为何骑马回郡城,又为何会丢失这两匹军马向太守解释了一番。却是略过了窦漪描述这几个恶霸以及自己在街边抓了一个小毛贼,而后逼问出黑虎下落的事情。只道自己到处寻找,却无意间在马市中看到这几人牵着自己丢失的军马在马市中贩卖,遂找到值守巡城的叶队率,将这伙人一举擒获的过程。

    辛太守细细听完了两人所述的事情经过,心中已有论断,他吩咐在一旁记录卷宗的书吏,将堂中人犯的姓名、籍贯等一一予以记录。然后做出了判决。

    “首犯孙达旺,广武郡人士。建兴九年九月初八,伙同贾攀、王和、齐虎、杨华等人,窃盗本郡下属军中百人长李延昭及士卒窦通所乘军马,得手之后转往马市贩卖。被李百人长发现,随即寻得巡城队率叶超协助,将两匹军马追回,并将几人擒获。”

    “此等事实,尔等可有异议?”辛太守转头对着下首几人问道。

    几名人犯俱是摇头。辛太守见状,便继续判决道:“经查,上述事情属实,首犯孙达旺,着即杖五十,发配令居县充军。从犯贾攀、王和、齐虎、杨华。皆杖二十,亦发配令居县充军。望郡府官家百姓引以为戒,勿触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