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四十四章 行政与司法(第2/2页)资本大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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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国的二级行政单位,最高长官为刺史,州中的行政机构也和中央差不多,不过都是中央机构的下属机构,而且刺史的权力也被大大的削弱,同时各州的驻军与行政分开,严禁两者相互干涉。

    州下面就是县了,不过齐国的县与大唐的县不同,大唐的县是最低的行政单位,县中除了县令、县丞和主薄外,就再也没有官员了,剩下的全都是县衙招募的小吏。

    但是大齐的县却完全不同,县中的机构同样是仿照中央,除了县令之外,其它则是各部的分支机构,名义上虽然归县令管理,但却也有相当的自主权,而且官与吏之间的界限已经十分模糊,县令也是从小吏中提拔出来的,甚至可以说,只要是县衙中的人,都可以称为官。

    而且县并不是大齐的最低行政机构,在县之下,李愔还设立了乡一级,将数个甚至是十几个村庄设为一乡,以此来加强统治。

    上面所说的都是行政机构,而在行政机构之外,李愔还设立一套独立的司法机构,这些机构包括警察院、督察院和法院,这三院的最高长官与各部部长同级,而且不受任何行政官员的管理,哪怕是首相也无权插手司法的执行过程,甚至还要受到督察院的监督,若是首相被发现渎职、贪污等罪行时,依然会被督察院向法院提出起诉。(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