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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仅以数十骑败走和林,在和林即皇帝位,年号宣光,以明年为宣光元年。
宣光元年,1371年,明军十五万兵分三路,出击漠北。
中路与东路为北元所败,此后战局陷入胶着。
宣光八年,1378年,北元汗死去,庙号昭宗。其子继任为元朝皇帝,称乌萨哈尔汗,年号天元。
天元十年,1388年三月,蓝玉率师十五万北进。
四月,到捕鱼儿海,奔袭北元汗帐。
北元惨败,乌萨哈尔汗带着太子天保奴、知院捏怯来、丞相失烈门等数十人逃往和林方向,行至土剌河一带,为其部将也速迭儿所缢杀。
捏怯来、失烈门南下,投降**。
经此一役,乌萨哈尔汗的次子地保奴、嫔妃公主一百二十三人、官员三千余、人口七万七千多,为明军俘获。
至此,黄金家族对蒙古高原的统治已经暂时告一段落,**成功实现了对草原的去中心化。
但同时,**也陷入了前代中原王朝的相同困境,如何在已经破碎化的草原建立有效统治。
这是中原王朝要面对的问题,同时也是韦宝要面对的问题。
首先,绝对不能放任不管。在内亚语境下,牧区的权力真空不会持续太久,总会自发生成新的权力中心,这在前代已经有所体现。
如汉灭匈奴,而鲜卑兴;唐亡突厥,则回鹘起。
即使能铲除一个游牧政权,很可能不到十年又会出现新对手。
其次,明又无力针对牧区进行直接统治。直接统治的核心在于控制人口和土地,而在牧区,这已经超出了明政府的能力圈。
在农耕区,只要在交通要道建立城池,编户齐民,统计耕地,就可建立起基层税收、团练体系。
但在牧区,各部落逐水草而迁徙,即使能被禁锢一时,但人可以逃亡,反正牧场到处都是。
最后,明代试图采取了一种间接统治的策略。
修长城,戍九边。
长城的目的有二,一是军事防御,二是贸易控制。
允许对明称臣的部族定期互市,并对敌对部族贸易封锁。
这点相当成功,不少部族为了取得贸易权,形式上向**称臣,实现了和平共处。
广封王,众建以分其势。极力避免草原出现统一的权力中心,力争在牧区形成多中心的均势体系。
明代的这一策略其实成败参半。
明代确实能通过贸易控制,在大多数时间实现了与蒙古,鞑靼、瓦剌的边境安宁。
另一方面,至达延汗,其实就是大元汗的意思。
在1506年统一漠南蒙古,鞑靼后,蒙古高原还是重新形成了统一的权力中心。
至明末,达延汗重建的蒙古汗国传承至林丹汗。
林丹汗直辖察哈尔部,又是整个东蒙古,鞑靼的总汗。
后金兴起后,其征服蒙古,卫拉特部除外,明又称瓦剌。
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努尔哈赤统一女真各部,建立后金。
林丹汗与**结盟,联手遏制后金。
天命四年,1619年,后金在辽河大败喀尔喀蒙古军,俘获喀尔喀、扎鲁特的多位头领。
天命六年,1621年,后金攻克明军驻守的沈阳,进而攻打辽阳。
喀尔喀部乘机偷袭沈阳,但被后金击败。
不久,喀尔喀部台吉古尔布什、莽古勒等率六百户投奔后金,努尔哈赤将其女嫁予古尔布什。
此后,对林丹汗心怀不满的一部分喀尔喀、扎鲁特台吉投靠努尔哈赤。
天命九年,1624年,科尔沁部首领奥巴向努尔哈赤称臣,首先归附后金。
次年,林丹汗发兵讨伐科尔沁部,努尔哈赤命莽古尔泰、***等前往救援,林丹汗被迫退兵。
天命十一年,1626年,后金征巴林部、扎鲁特部,掠其人口、牲畜而归。
天聪元年,1627年,柰曼、敖汉二部归附后金。
次年,喀喇沁部归附,***发兵征察哈尔。
之后,扎鲁特部归附后金。
天聪四年,1630年,四子部落、阿噜科尔沁部归附。
天聪六年,1632年,翁牛特部归附。
四月,***再征察哈尔,令喀喇沁、扎鲁特、敖汉、柰曼、翁牛特、巴林、科尔沁等部前来会师。
但蒙古各部多不愿与察哈尔交战。
五月,后金进军至归化城,林丹汗南渡黄河,逃往鄂尔多斯。
后金俘获察哈尔数千人。次年,茂明安部、乌喇特部归附。
天聪八年,1634年,林丹汗病死于大草滩,察哈尔、克什克腾部众相继归降。
次年,1635年四月,林丹汗之子额哲出降,献元代传国玺“制诰之寳”,察哈尔部灭亡。
鄂尔多斯部、归化城土默特一并归降。
天聪十年,1636年四月,漠南蒙古各部王公台吉来盛京朝觐,奉***为蒙古大汗。
***改国号为大清。类似于唐帝对草原地区自称天可汗。
清主在汉地称帝的同时,也同时声称继承了蒙古的汗位,并得到了蒙古诸部的背书承认。
但李唐对于草原地区就是简单册封部落首领官职,并对部落冠以州名,最后再加以外交制衡,避免出现独大。
其效果甚至不如明代的经济制衡,突厥、薛延陀、回鹘、黠戛斯、契丹诸部竞相崛起,唐在漠北获得了一次次的战术胜利,却总是换来新的草原之主。
清代另辟蹊径,构建出了一套针对牧区的地方行政体系,盟旗制,将游牧部落齐民编户,禁锢在各自的小片土地上。
实质上,是将前代的众建分其势的治理原则,予以制度化。
清廷采取了直接统治的策略,称蒙古大汗,宣称直接继承了蒙古帝国法统;奉黄教,笼络蒙古各部的宗教势力。
对战略要点建城并驻军,由各路将军统辖。
对蒙古基层采取盟旗制,离散部落、齐民编户。
盟旗制大体如下清对归附的蒙古部众,按盟旗原则重新安置归附的蒙古诸部,直至全蒙古部众悉数被纳入盟旗体制。
其中,旗是清廷设在蒙古地区的基层行政单位,在法理上是清朝皇帝,也就是蒙古大汗,赐给旗主的世袭领地。
旗经过编织佐领,安置属民,分给牧地,划定旗界,通过任命札萨克(执政官)而形成。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
每盟设正副盟长各一人,由清帝派人兼摄。盟长的主要任务是充当三年一次的会盟召集人,履行比丁、练兵、清查钱谷、审理重大刑名案件、监督属下各旗等职责,但无发兵权。
同时,清代严格限制各旗属民越旗游牧、耕种、往来、婚嫁。盟旗制下,蒙古诸部的经济基础实质上已从游牧制转变成畜牧制,实现了人口土地紧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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