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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选拔职官员的制度通过者们尤其是伏尔泰的宣传,在法国已是众所周知。
除了法国以外,德国也是较早提到中国的科举制并加以采用的西国家,而且可能是最早吸收中国科举制的合理内核平等竞争、公开考试的国家。
德国著名的数家、哲家,欧洲重视研究中国的著名者之一莱布尼兹rbn,1646,1716年是一个有远见的者,他在中国新志一书的序言中提出中西化应相辅相成的见解。
曾多次建议西君主向中国的科举制习。
德国哲家康德174184年的著作中也有类似反映。正是这些者的大声疾呼,于是在德国大地上还是邦林立、战火纷飞之时,威廉占据普鲁士王权后就实行了一种“开明**”的统治,并着手对官吏制度进行改革。
当时考试制度已在普鲁士运用,如挑选军队中的军法官,就必须采用考试的法。
1713年,威廉一世规定所有的法官、律师等都必须经过国家统一考试后任命。
1737年,考试的范围又扩大了,规定凡与司法行政有关的官吏都必须事先通过考试才能任命。
1743年,菲特烈大帝规定凡到政府工作的大毕业生,先进行实习,期满1年后经过考试,合格的才可正式录用。
177年,政府又颁布法令,对考试内容、范围及其它面加以补充,规定凡要在政府部门担任高级官员的,必须具有一定的凭,而且还要经过政府部门的考试。
从这些措施我们可以看出,18世纪时,德国的官制度已初具规模了。
而其官吏制度的核心就是考试制度的运用,无疑是借鉴了中国的传统科举制度,吸收了中国科举制度的髓平等竞争、公开考试。
此后,德国的官制度虽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行之有效的官制度并未作多大变动,德国的魏玛宪法对此给予了充分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