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五章 萌芽(第2/3页)买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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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元吉“自来相承山坝茶园等业,趁时采造茶货,遂日收来堋口,投场货卖,得钱收买粮食,并输税免役等钱”。

    税户牟元吉则“自来只是以佃食茶园为业,指望四月满前后,造作讫茶,得钱填还债利,并送纳诸般税赋”。

    可见,茶园户无论是自耕还是佃耕,自己都可以处理茶叶,“乃百姓己物”,“采茶货卖,以充衣食”,“并送纳诸般税赋”。

    正如献通考所载“民卖茶资衣食,与农夫业田无异。”

    “禁其出境”所讲的是四川的茶叶只能在川峡境内“听民自买卖“,园户和商人不得擅自将茶叶输出川峡地区。

    川茶若要外运,只能由官府经营或经官府许可的商人运输如淳化年间,茶园户出售粗茶,就是由官府许可的商人运输的,“客人兴贩雅州,名山,洋州,兴元府,大竹等处茶入秦风等路货卖者,并令出产州县出给长引,指定只得于熙,秦州,通远军及永宁寨茶场中卖入官。”

    “仍先具客人姓名,茶色,数目,起离月日,关报遂处上簿,使客人到彼,画时收卖,如计程大段,过期不到,即令行遣根逐。”

    “若客人私卖茶与诸色人及将合入秦风等路货卖茶虚作永兴军等路,回避关报逐处者,并依熙宁编敕禁榷腊茶法断罪支赏”。

    可见,茶园户不能私自运茶出川峡,只有在出茶州县取得“长引“的茶商才有资格“兴贩“茶叶,还要按规定路线,“逐处上簿”,按时把茶叶运到指定的茶场“中卖入官”,否则,要受到处罚,”并依熙宁编敕禁榷腊茶法断罪支赏”。至

    于茶引法的话南宋建炎初,成都路转运判官赵开上书言“榷茶买马五害“,主要叙述了茶马法的弊病。

    如易生边患,钱不易收回,私贩公行等。

    于是,在建炎二年公元118年,朝廷就令赵开做“都大提举川陕茶马事“,赵开“遂大更茶法,官买官卖茶并罢,参酌政和二年京都茶务所创条约,印给茶引,使茶商执引与茶户自相贸易。”

    “改成都旧买卖茶场为合同场买引所,仍于合同场置茶市,交易者必由市,引与茶必相随。”

    “茶户十或十五共为一保,并籍定茶铺姓名,互察影带贩鬻者。”

    “凡买茶引,每一斤春为钱七十,夏五十,旧所输市例,头子钱并依旧。”

    “茶所过每一斤征一钱,住征一钱半,其合同场监官除验引,秤茶,封记发放外,无得干预茶商,茶户交易事。”

    可见,赵开茶引法主要由商人来经营,商人只要执引就可以与园户交易,调动了商人经营茶叶的积极性,促进了茶叶的交换和流通。

    政府除了收茶引钱“春七十,夏五十”外,还有“市例,头子钱”,住税,过税等,总收入也不少。

    如建炎四年四川茶利为一百七十万,绍兴十四年公元1144年茶引增至每斤十二千三百,茶利则达到二百万以上,“川蜀产茶,祖宗时并许通商,熙宁以后,始从官榷,岁课不过四十万。”

    “建炎军兴,改法卖引,一岁所取,二百余万,比之熙宁已增五倍。”

    而要到茶马法的前身,是北宋初年,宋政府在河,陕西,川陕三路设置机构,市买少数民族的马。

    如宋史食货志云“宋初经理蜀茶,置互市于原,渭,德顺军三郡以市蕃荑之马。”

    宋太宗雍熙,端拱时,“市马之处,川陕则益,黎,戎,茂,雅,夔州,永康军皆置务遣官以主之。”

    开始用铜钱买马,后因“戎人得钱,销铸为器”,在军事上,对宋廷不利,且铜钱大量流向少数民族,易导致钱荒,同时铜钱外流,对国家财政也是一大负担。

    于是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公元年“自今以布帛,茶及他物市马。”

    真宗,仁宗时,“自西北宿兵既多,馈饷不足,因幕人人中刍粟”,“以茶赏之。”

    宋英宗治平元年公元164年,薛向上书“秦州山外蕃部至原,渭州,德顺军,镇戎军鬻马,充豪商钱至秦州所赏止得六百今请于原,渭州,德顺军,官以盐钞博马,使得轻赍至秦州易蜀货以归,蜀商以所博引至歧雍换盐银人蜀两获其便”,“群牧司请如向言施行。”

    也就是商人将茶叶等商品运到西北供朝廷买马,则可从朝廷手中获得食盐,白银。

    四川茶叶开始正式用于陕西买马,不过,此时仍以绢马贸易为主

    而茶马法的具体实施情况的话,像是宋神宗熙宁年间,朝廷开始对熙河用兵,为解决军需问题,朝廷开始变更川峡茶叶政策,“熙宁四年,神宗与大臣论昔茶法之弊,彦博,吴充,王安石各论其故,然茶法未有所变及王韶建开湟之策,委以经略。”

    “七年,始遣三司干当公事李杞入蜀经画买茶,于秦凤,熙河博马。”

    “而韶言西人颇以善马至边,所嗜唯茶,乏茶与市。”

    “即诏趣杞据见茶计水陆运至,又以银十万两,帛二万五千,度僧牒五百付之,假常平及坊场余钱,以着作佐郎蒲宗闵同领其事。”

    对此,宋会要辑稿日“熙宁七年公元174年十一月十一日,权发遣三司盐铁判官公事,太中舍李杞,三司勾当公事蒲宗闵,并提举成都府利州路买茶公事,赐对,遣之。”

    食彻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云“蜀茶旧无榷禁,熙宁间始令官买官卖,置提举司以专榷收之政。”

    马端临在献通考中记载“神宗熙宁七年,始建遣三司勾当公事李杞入蜀,于秦凤,熙河博马与成都路漕司议合,事有端,而王韶言,西人颇以善马至边,所嗜唯茶,乏茶与市,即诏趣杞据见茶计水陆运至。”

    可见,茶马始于熙宁七年实施。

    李杞,蒲宗闵入川后,开始执行榷茶政策,于“诸州创设官场。”

    至于茶马法的管理机构,在中央为榷货务,榷货务是主管国盐茶贸易的机关,地则为茶马司。自神宗年间始,四川就成立了“成都府等路茶马监牧司”,南宋时,则设四川茶马司。

    陕西面,起初设“提举买马司”,神宗元丰四年1年,朝廷采纳了郭茂恂的建议,即“茶司都大提举茶场司既不兼买马,遂立法以害马政,恐误国事,乞并茶场,买马为一司。”

    从此,二司合一,称为“都大提举茶马司”,南宋时,则设秦州茶马司。

    茶马司主管茶马法,具体事宜由其下属机构买茶场,卖茶场与买马场负责。

    而买茶场的话,四川在产茶州县设置买茶场,自熙宁七年至元丰八年,设“蜀道茶场四十一”。

    买茶场由茶马司领导,“诸买卖茶州军,知州,通判兼提举,经略使所在,通判兼提举,茶场所在,州委都监,县委令佐兼。”

    各地长官有监督的责任,各买茶场并设有库秤,牙人等办理买茶事宜,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茶园户的茶叶。

    如苏辙在栾城集里所记“春茶既发,茶户纳茶,又例抑半价,兼压以大秤,所损又半”,“及至卖茶,法止许收息二分,今多作名目,如牙钱,打角钱之类,至收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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