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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了民族间的多样性,为各民族间的友好交往和“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形成奠定了基础。
因此,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和完善,尤其要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特色经济,弘扬和保护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
因为辽朝采用的“藩汉分治“的职官制度,二元的选官制度和双规制的政区建置,选拔汉族和契丹族的优秀人才为辽朝的统治服务,这一点充分的保证了各民族的良性发展和民族之间的平等。
民族干部是民族地区与中央政府之间的纽带,由于其对于民族发展状况的了解也使其成为了民族利益的代表。
所以,对于统一多民族国家来说,选拔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不仅可以保证民族政策的顺利实施,也可以保护各民族参与政治的权利。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开发各种人才资源,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做了详细的规定,但还应当继续完善,尤其是在新形势下规范少数民族干部的各项素质和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各项能力方面还需要继续完善。
要在今后政策的制定中不断注重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特别是提高其在工作中兼顾民族地区发展和国家发展,协调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国家政策能力的培养,让少数民族干部成为保障和发展民族地区的带头人和在民族地区切实贯彻国家政策的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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