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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的团结和统一。
不过,需要明,当然,需要明,土司制度也并不是没有任何益处,有时他也是维护地区稳定的一种重要手段。
怎么呢,就明朝吧,明朝就很依赖土司治理地,所以那时是广西土司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
明朝政府通过设立土司政权机构、明确土司职守、制定时期关于广西这些地区的土司制度,对土官的任命和奖惩制度等,起到了维护了国家政权的统一和边疆地区的稳定,并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发展。
然而,就像前面的,明代广西土司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内在矛盾。
可明政府依旧采用也是迫不得已,段时间内没有其他太好的办法。
要知道广西土司制度是中央封建王朝对广西少数民族所施行的一种特殊政治制度。
从历史发展来看,广西有字记载的历史有两千多年,而土司制度萌芽、成熟、兴盛、衰落这一过程,就占了一千多年。
所以我们研究广西历史,无论从地史着眼,还是从民族史着眼,都要与土司制度相接触。
可以,广西古代社会发展及其与中原化交流的情势如何,广西古代历史对现代社会的影响怎样,以及一切有关政治、经济、化的个别问题,若寻找根源,大多要从研究广西土司制度入手,才能得到确切答案。
而由于明代是广西土司制度的盛时期,因此,研究明代广西土司制度是研究广西地史和民族史的重要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在这可以给大家讲一讲关于明代土司制度的大概内容,通过前面的讲解,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了,所谓的土司制度是中央统治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以夷制夷”的特殊统治政策,是主要在我国南和西南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一种政治制度。
即由中央政府册封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为世袭地官,并通过他们对各族人民进行管理,以达到加强对边疆地区统治的目的。
土司制度最质的含义,是以“土人”为官治理其地“土民”,即“树其酋长,使自镇抚”。
土司制度在广西壮族史上占了重要的一页,对壮族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明代是广西土司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广西土司制度发展的盛时期。
其发展主要表现在
一设立土司政权机构。
其实早在唐代,封建王朝就采用“以土官治土民”的办法,对少数民族实行羁縻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羁縻州县,任命其民族首领充任州县长官进行统治,保持其原来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化特点。
羁縻州县臣服于唐王朝,尽贡纳义务。
当时的羁縻州县称为“溪峒”。
唐代,广西地区的羁縻州县主要集中在左右江和红水河流域。
这些地区居住的少数民族,保持着他们原来的社会组织和经济、化特色,以带有浓厚的血缘色的氏族统治为特征。
宋代,狄青率兵镇压侬智高起义后,左右江一带追随侬智高的溪峒酋长纷纷表示巨服宋朝。
宋王朝统治者乘势对羁縻州县进行调整,根据辖地和势力的大,分别建立州、县、峒三种土官统治区,参用宋军将校,改变以前单纯任用少数民族首领的办法,对土官统治的少数民族地区,有的还委派汉人主簿,以监督控制。
这种新的土官制度,加强了宋王朝对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
到了元代,广西土司制度在宋代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和完善。
明代,广西土司制度发展到盛时期,其重要标志是土官统治的地区进一步扩大。
明王朝刚建立,左右江土官相继归服朝廷。
当时,中书省大臣建议广西诸峒虽平,宜迁其人入内地,可无边患。
大将军杨璟主张“蛮獠顽犷,散则为民,聚则为盗。难以治,当临之以兵,彼始畏服。”
而明王朝最高统治者朱元璋不同意此意见,认为“溪峒蛮獠杂处,其人不知礼义,顺之则服,逆之则叛,未可轻动,惟以兵分守要害”,“蛮獠性习虽殊,然其好生恶死之心,未尝不同。若抚之以安靖,待之以诚,谕之以理,彼岂有不从化者哉。”
于是,明王朝根据当时广西的社会状况,对元朝所委派的土官一律继续任用,“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
这样,土官统治地区从原来的桂西地区进一步扩大到桂地区,“广西省惟苍梧一道无土司”。
也就是,明代的广西地区,除苍梧道以外,其他各地都有土司的建制。
土府、州、县和土官增多,是明代广西土司制度发展到盛的另一重要标志。
唐代在左右江流域及红水河一带,共设立羁縻州1个。
宋代不仅承袭唐制,而且还有所发展,广西西部的羁縻州增加到44个,并在州下设县峒。
到明代,由于明王朝大力推行土司制度,广西的土府、州、县和土官继续增加。
据史籍统计,明洪武初年,广西共有土府、州、县55个,其中土府4个、土州46个、土县11个、土镇1个,它们分别是
思明府、镇安府、田州府、来安府;归德州、南丹州、永州、鸾州、福州、延州、兰州、安息州、忠州、州、那州、地州、太平州、恩城州、安平州、万承州、茗州、镇远州、思同州、茗盈州、龙英州、结安州、结伦州、都结州、上下冻州、忠州、思明州、下石西州、江州、泗城州、向武州、利州、龙州、都康州、思恩州、上思州、上石西州、左州、养利州、果化州、思城州、上隆州、思陵州、奉议州、安州、侯州。
忻城县、陀陵县、罗阳县、罗白县、富劳县、永康县、上林县、河池县、程县、阳县、崇善县;凭祥镇。
又据史籍记载,明代曾增设土州、县5个,长官司个,具体情况是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置思陵州,永乐元年143年置安隆长官司,永乐二年144年置凭祥县,永乐七年14年置上林长官司,咸化二年1466年置武靖州,弘治九年146年置归顺州,万历十八年15年置下雷州。
随着土官统治地区的扩大及土州县的增设,土官及土官衙门得以增加。
明代广西土官最多时,有知府4,知州33,州同知1,知县6、县丞1,主薄1,典史,巡检司41,副巡检司1,吏目1,共1人。
明宣德年间,仅左右江流域就有大土官衙门4处之多。
增设土巡检司,是明代广西土司制度发展到盛的又一重要标志。
为了维护广西社会治安,明洪武二年136年月,于广西设置巡检司。
广西汉族与少数民族杂居的地区大都增设巡检司。
其中,汉族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接壤的要冲地带,还设有土巡检司,由少数民族中有势力的首领担任正副巡检司。
据史籍记载,明代广西境内曾设土巡检司6个,分设在永宁州、平乐、恭城、贺县、修仁、永亨州、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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