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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后,常设两淮、京湖安抚制置使。
各领淮南东、西与京西南路、荆湖北路的兵马,权高位重、辖区之大,宋朝立国以来,未有其比。
可以说北宋前期,转运司于“一路之事,无所不总”,权任颇重。
这就带来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事务繁重,难以事必躬亲,情不得实,事务稽缓;二是专制一方,权力过大。
故景德(1004年-1007年)定制,增设一路提点刑狱司,以分转运司之司法权。
熙宁初(1068年),又增设一路提举常平司,专管新法财税,以分转运司之财权。
两司均有按举之权,与转运司同为监司,因此三司都有按部之责。
在当时交通、通讯条件极端落后的情况下,为了完成年度巡历,政区不宜过大,故宋自建国以来逐路屡有分路之举。
然由于社会经济长期发展的结果。
实际上,当时已形成了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川峡、淮南、两浙、江南、荆湖、福建、广南等若干幅员辽阔的财赋之区,境内经济、财政密不可分。
故逐路又屡有合并之举。
或采取互兼、兼总等形式,呈现出极其复杂的形态。
如太宗时的江南路,东路兼总西路;荆湖路,北路兼总南路;广南路,东路兼西路。
西川、峡路则转运使互兼。
又如,真宗咸平4年(1001年),在平定王均之乱后,为了迅速有效地镇压动乱,遂“分川峡转运使为益、利、梓、夔四路”。
但月余,“又虑漕挽者各司其局,失均济之义”,遂“命知益州、右谏议大夫宋太初兼川峡四路都转运使”。
同样,神宗元丰元年(1078年),“诏河北东西、永兴秦凤、京东东西、京西南北、淮南东西路转运司通管两路,以河北、陕府、京东、京西、淮南路为名,提刑、提举司仍旧分路”。
也是采取了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方式,妥善地解决了监察区辖境不宜过大,以便于按部;地方财赋区辖境不宜过小,以便于移用钱谷,裒多益少,肥瘠均调。
因此,元丰(1078年-1085年)以后直至徽宗复设京畿路前,从监察区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提刑、提举司还是转运司,都是推行的二十三路之制;从地方财赋区的角度来看,则一直行用十八路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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