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章 完备(第2/4页)买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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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法”。

    这种“铸刑鼎”的方法,曾受到贵族们的攻击,但它毕竟是有生命力的,所以郑国的大夫邓析在“铸刑鼎”以后,又补充修订了竹刑》。

    到公元前513年,晋国也仿照郑国“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刑鼎》、竹书》、刑书》的具体内容已不可知,但从各家的议论记载中,可以看出这些法规是体现着以后法家所主张的无上下贵贱皆从法的精神的。

    在此基础上,战国时期的各国先后实行变法。

    并将法律公布于众,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魏国李悝编定的法经》和秦商鞅变法后颁行的秦律》。

    法经》分为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编制的指导思想和篇目的设置基础是,“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这些都是“罪名之制也”。

    法经》基本上是一部以刑法为主体的、旨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等级制度的法典,它集春秋战国法律之大成,影响极为深远。

    例如商鞅变法后的秦律》就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秦律》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律六篇,与法经》直接相承,但有了一定的发展。

    像是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简,向我们提供了有关秦国法规的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除律以外,还有令、法律答问、例、式等作为补充。

    律有田、厩、仓、金币、工、徭等达30余种。令。

    是王批准发布的命令,具有相同于法律的效力。

    法律答问,是官方以问答的形式对刑律的解释,这种解释也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例,是官府办案判决的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依据。

    式,是法律文书程式和断案的要求。

    这种律、令、答问、例、式等构成的法规,条文繁细,规定具体,既从多方面反映出当时社会生活和司法制度的复杂情况,又反映出中国古代立法的早期过程和发展迹轨,其中有不少条文为后世所因循。

    这里还包括刑罚种类和司法行政。

    毕竟春秋战国时期的刑罚是很残酷的,见于典籍的刑罚虽然可以按死刑、肉刑、财产刑、自由刑、流刑来进行分类,但其刑罚手段是多样化的,每种刑罚还区分出轻重不同的等级。

    诸如死刑,就有赐死、杀、斩、腰斩、绞、戮、囊扑、枭首、弃市、剖腹、蒺藜、凿颠、抽肋、车裂、镬烹、弃灰、阬、肢解、磔、醢脯、夷族、灭宗等数十种处决方式。

    肉刑则有鞭、笞、抶、黥、劓、髡、斩左右趾、刖、挖目、截耳、宫等不同刑罚手段。

    财产刑也有偿、赎、罚、没等区别。

    自由刑除剥夺自由外,还要做徒役,分为耐、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等。

    流刑分为迁、放两种,还有远、近、边、荒的区别。

    在处罚的时候,按照罪犯的罪行轻重,参考其身份等级,实行轻重不同的处罚,在法律面前实行公开的不平等原则,所以对刑徒、奴隶臣妾的处罚最重,对官吏和有爵位的人则从轻,官爵高的人和贵戚可享有减刑和赎罪的待遇。

    在司法行政方面,楚国设有司败和廷理,秦国设廷尉,其他各国多设司寇,这些都是中央主管司法事务的主要官员和机构。

    郡县制确立以后,郡县的主要长官兼理司法事务,并且分别设有主管司法事务的属员或掾吏,如韩国的县司寇、秦国的治狱令史等,已经初步形成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行政体系。

    各国从中央到郡县都没有许多监狱,在峻法之下,监狱经常是“小圄不下十数,中圄不下百数,大圄不下千数”,“良民十万,而联于囹圄”。

    在“笞人之背,灼人之胁,束人之指,而讯囚之情”的酷刑之下,“虽国士有不胜其酷而自诬矣”。

    各级司法官员只有审案拟罪的权力,定罪则要视犯罪轻重和犯人的身份等级,逐级上报主要长官以至君主裁定,才能终判执行。

    在这方面,也有一套较为系统的上计制度。

    其次是职官管理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相继从世卿世禄制过渡到官僚制,官僚制度是建立在“主卖官爵,臣卖智力”的人身依附和雇佣关系的基础上的,君主运用礼法、刑德、赏罚、爵禄和诛杀来控制群臣,群臣在名分上虽然还是按等级划分,还是拥有不同特权的大小贵族,但他们已经不再是以贵族身份来行使权力,而是以君主臣仆的资格来进行治理,因此,必须对职官管理制度进行某些变革。

    所以有了官吏选拔制度

    世卿制逐渐衰微,官僚制兴起,使官吏选拔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当然,这两种制度的交替衔接是经过相当长的演变过程的。

    世卿选官制度在很长时期内很大程度上还是被保存下来,只是处在逐步彼削弱被取代的过程中。

    例如,在战国后期,鲁仲连劝燕将投降齐国时说:“裂地定封,富比陶、卫,世世称孤寡,与齐永存”。

    可见,在当时世袭制度依然存在,虽然已经有许多人被剥夺了世袭特权,但这种特权毕竟还是当时官僚追求的目标,世袭者在某种程度上还享有优先被选拔的待遇,但已经不是出任公职的唯一资格了。在

    保留这些旧制的同时,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选拔官吏的方法,比较主要的有荐举、学校、游说自荐、招贤、军功、任子、吏胥等不同的选官途径。

    荐举之法有其初步兴起以至被普遍采用的过程。

    齐桓公时鲍叔牙推荐管仲,秦穆公时公孙枝推荐百里奚,还是作为一种个别的特殊情况,虽然当时已经有人提出“君之所审者三,一日德不当其位,二曰功不当其禄,三曰能不当其官”,作为国家治理的“三本”,以德、功、能作为推荐的标准,但这也仅仅是在理论上的初步探索,战国中期以后,鉴于被荐举任官的人多能称职,这种荐举才渐成为制度,规定朝中大臣和郡县主要长官应定期向君主推荐人才,量能以授官,并实行荐举连坐。

    学校在西周时就已经成为一种选拔人才的途径,许多没有继承权的“士”,通过官学取得任官资格。

    春秋战国时期则在官学的基础上发展起许多私学,私学子弟凭才能也可以入仕,孔子弟子3000,许多人到各国为官,有的还受到重用。

    但毕竟私学不能直接入仕,弟子们还是主要凭自己的才能游说自荐。

    孔门大弟子子贡,曾游说各国,凭着自己的才能和学到的知识,在当时产生过很大的政治影响,“存鲁、乱齐、破吴,强晋而霸越。子贡一使,使势相破,十年之中,五国各有变”,子贡亦得到重用。

    这种上书游说的自荐,成为非宗法性的士显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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