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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大都的戏曲生存环境不无关系。
综上不难看出,元代的戏曲禁令,大多是对表演形式的禁绝,如不许聚众等等,而到了明代,则更加的细化严格。
公元1368 年皇明政权建立之后,朝廷对戏曲编演作出严格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严禁业外人员参与演出。戏曲在元代传播极盛,以至在当时掀起了演员与观众充塞街市的狂热局面,此种习气一直延续至明初。
朱元璋认为,世人如此沉迷娱乐而废弃生业,对社会发展极为不利。
为了尽快恢复生产,朱元璋下令大力整治游乐之风,严令禁止一切业外人员参与戏曲编演。
为推行此令,朝廷甚至不惜用酷刑。如府军卫千户虞让之子虞端,因违禁吹箫唱曲,被割去上唇和鼻尖。
并且朱元璋除了严惩违禁人员外,还通过歧视优伶的方式来阻止业外人员参与演出。
如明廷冠服之制规定,伶人须戴绿头巾。绿头巾借指妻有外淫的男子,时人以“乌龟”辱视之。可见,当时优伶毫无尊严可言。
不过,这种示辱的服饰只用于供娱乐演出的优伶;为了显示皇权的威严,供朝祭和庆典的乐工冠服不受此限,其服饰往往更庄严华丽。
明廷歧视优伶之政策远不止此,其他的诸如禁止乐人女子与官吏及其子孙通婚,不许娼优隶卒之子弟进入社学,娼优子弟不许参加科举考试等。
第二,严禁传播淫亵之乐。朱元璋为了维护明王朝的稳固统治,十分强调戏曲的教化功能,他在榜文中规定:“娼优演剧,除神仙、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及欢乐太平不禁外”,其他剧目一律禁演。
从此禁令可知,不仅有损朝廷威严的剧目不能演,对朝廷无关褒贬的剧目也不能演。
这样,剧目是否利于治化是判定其演出合法与否的唯一标准。如高则诚《琵琶记》,因其宣扬忠孝节义的思想倾向而备受青睐,获得朱元璋的高度赞誉。
“《五经》、《四书》,布帛菽粟也,家家皆有,高明《琵琶记》如山珍海错,贵富家不可无。”
事实上,当时朱元璋禁演的主要是淫词艳曲之类剧目,故尝谕曰:“礼以道敬,乐以宣和,不敬不和,何以为治?元时古乐俱废,惟淫词艳曲更唱迭和,又使胡虏之声与正音相杂,甚者以古先帝王祀典神祇饰为舞队,谐戏殿廷,殊非所以道中和、崇治体也。今所制乐章颇协音律,有和平广大之意,自今一切流俗喧譊淫亵之乐悉屏去之。”
在朱元璋看来,那些叙写淫-媟情态的剧目会荡惑人心、乱人心术,有碍儒家思想治化功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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