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章 小女子引起大波澜(第2/2页)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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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即以此条为法律依据,将《宋刑统·名例》中所注:“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一条中的“因”,解释()为数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在犯为盗、劫囚、略卖人之类的罪的同时又杀伤人的,适用自首并免除上述之罪。显然,这里并不包括“谋杀已伤之罪”。因此认定,阿云还是应该判死罪!

    偏巧熙宁元年七月皇帝下发过一道诏书:“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这与《宋刑统》中的规定产生了冲突。许遵、王安石等人认为,应以诏旨中的所称作为量刑时加以考虑的情节,才能公正处理此案。按律断刑显然对阿云之狱的量刑过重,应当从轻发落。

    双方各持己见,已然吵了数月之久,并且一直持续发酵,牵涉愈发的广泛。谁也不曾想到,一个小女子在大宋朝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