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元老婚姻与继承法(三)(第2/2页)临高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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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以安人心,也彰显元老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座的没有人再提出反对意见,马甲问:“那这个元老退休条例呢?”

    “也可以加进去。退休也是人之常情。不过这不还得看个人意愿嘛。只要能发挥余热的,咱们就不搞强制退休。”德嗣,“行政职务可以弄个职务年龄,免得**十岁还当执委,万寿无疆什么的咱们就别搞了……”

    《元老婚姻和继承法》最终在相当和谐的气氛中获得了通过。老年元老的席位继承取消了血缘限制,老年元老可以收养任何人作为自己的席位和财产的继承人。唯一的限制是养子女必须从继承元老的姓。至于元老的继承是立嫡长还是立贤,各争论不下,最终还是决定由各家自己决定。但是在技术手段上采取“程黑箱”:元老是选择“立嫡长还是立贤”的继承模式和具体的继承人名单均为绝密件,由纹章院保管。元老死后,由办公厅在元老院代表的监督下,到纹章院取出件当众宣读继承人名单即告完成。没有具体的继承人名单的,由这一组根据事先留下的“继承原则”选出继承人。至于元老退休条例也顺便得到了通过――大家都知道这不过是个态度问题。(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