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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9月17日
今天中华日报的头版头条上就写着:经过一个礼拜的战斗,桂系连下四省,击败滇黔湘联军,并携胜利之势席卷蜀地。湘系赵恒惕妄想趁火打劫,也被桂系消灭,至此桂系拿下湘系全境。
以下是桂军行军时的照片,因为桂系不允许记者跟随采访,这几张照片是桂军行军时拍到的。
从照片的角度看来是在山上向下拍摄,里面的人民军都坐在卡车上,而且有几辆卡车的后面还拉着火炮,不过角度的关系,看不是很清楚火炮的样式。一张是拍摄天上飞过的飞机,在照片中也只是几个小点标记出那是飞机。几张照片都是远距离拍摄,根本看不到什么有价值的东西,至于卡车之类的东西,那早就是人尽皆知了。国内现在不少军阀都有飞机,根本也说明不了什么。
就在报纸报导的同时,广播里也传出了一则新闻。
“根据最新消息,就在今天早上,以陈绍为首的两广自治区政府宣布,为了更好的为七省百姓谋福利,两广政府扩大为西南人民政府,西南人民政府主席由陈绍担任。西南主席陈绍在今天的七省发展会议上强调,西南政府的一切政策和两广一样,努力建设民生。同时为了更好为百姓服务,西南主席陈绍特地宣布:自己绝对不会参加所谓的民主选举,以其把时间浪费在扯皮上,还不如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同时西南主席陈绍还签署了一份西南各地剿匪计划,西南人民军将会花费三个月的时间剿灭西南地区所有的匪患。同时西南政府还警告那些妄想捣乱的人,小心赵恒惕的下场。”
本来想趁机捞些好处的吴佩孚,此时也顾不上和陈绍叫板。现在正忙的焦头烂额,吴佩孚打算帮助他的老上司曹锟当上了“贿选总统”。本来,吴佩孚对曹锟的“总统梦”不以为然,以吴佩孚的威望和实力也完全可以取曹锟而代之。但是,秀才出身的吴佩孚,深受儒家“上下”、“尊卑”、“主从”等封建道德的束缚,终究还是服从了他的那个昏庸的上司。此事陈绍看在眼里,此时陈绍的呼吁声很高,再加上借着刚刚大胜的声势,要是出来竞选,很有可能会成为曹锟的主要阻力。对于陈绍的提议不出来竞选,他心里还是有点高兴,但一想到人家看不上总统之位,自己还在帮自己的上司争取,那种憋屈的心里就别提了。
而且在去年的和川鄂的战斗中,直系并没有占到便宜,只能和川军议和,现在整个四川都在人家手里,刘熊都完蛋了,只能吩咐孙传芳和所有的直系部队停止行动。
现在中华大地上有实力的军阀有,西南、直系、奉系、皖系、南京,其他的都只是一般般,根本成不了气候。现在除了直系和西南有交界外,西南和其他三个军阀派系并没有太大的利益关系。
西北地区的军阀现在也只能看着西南干瞪眼,根本不敢乱来,而南京、皖系、奉系正在针对直系,这也是陈绍此时大发展的好机会。
1923年11月17日
经过二个月的发展,陈绍基本上把事情都安排下去,各地区政府部门也都架设起来,一大群毕业生投入到实际工作中,不少的地区老官员经过层层调查,合格的老官员也开始正常工作。
在办公室里,运动了下坐了一个上午的身体,拿起电话:“王杰,等下还有什么安排。”
“主席,下午要去西南政府总部参加成立银行的会议。”
“嗯,知道了,下午直接来接我。”
挂下电话,看了下手表,发现已经快要十二点了后,直接离开办公室,陪谢雨欣母女吃了下午饭。等王杰到了以后,便立即出发赶往西南政府总部。
西南政府总部就是以前两广政府的总部,本来还要扩大,直接被陈绍否定了。
等他们两个都进了会议室的时候,里面除了各西南政府高层外,还有吴锦堂。吴锦堂是陈绍特地通知过来的,此次西南要成立政府银行,就由吴锦堂来主持,同样他现在也被陈绍任命为西南财务部部长。
陈绍宣布了一声开会,并没有坐下,直接开口道:
“在说成立银行的相关事宜之前,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现在开始施行。
此次成立政府银行,是以我们现有的黄金储备和龙腾集团各地控制各种民间银行组成,银行成立以后各地区的私人银行全部要接受政府截至。同时回收银元,发行我们自己政府的纸币中华币,中华币为法定流通货币。纸币发行由银行来执行,但是纸币的印刷有政府控制,必须严格按照我们的通货能力来发行。此次发行的纸币面值为:一分、两分、五分、一角、两角、五角、一元、两元、五元、十元等面值。
纸币是指,代替金属货币进行流通,由国家发行并强制使用的货币符号。与金属货币相比,纸币的制作成本低,更易于保管携带和运输,避免了铸币在流通中的磨损。纸币不是货币,但可以执行货币的部分职能: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
同时我们也不禁止私人开设银行,但是必须按照我们的规矩来。
(1)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章程是规定公司对外经营和对内管理各种权利能力的根本准则,是公司对外展示其权利能力,对内实行管理的依据。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主要看公司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就成为管理部门判断该公司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之一。因此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和存续行为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满足最低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这是指商业银行成立时,记载于银行章程并已经筹足的自有资本额的总和,是其经营所必需的财产基础,也是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商业银行的设立应经财务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符合规定的最低资本实缴资本额(设有分支机构的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中华币1亿元,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中华币为1千万元,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中华币为500万元)。并且要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
(3)有具备任职国籍(须是中华公民)、专业知识(学历限制)和资历(银行或其他金融工作经验限制)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5)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6)有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备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8)限制投资的情况。下列投资须事先经财务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地方财政部门的财政节余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的。
(9)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财务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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