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卷 四海征伐 第十七章 完美帝国(第3/5页)汉献帝新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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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谈》、《六音全书》、《大汉农学》为法定教材。定骑、射、泳、武为武术四项。

    要想开展国子政策,必须首先加税,但并不能选择加农税,而是选择增加商税,也不能直接增加,否则在全国都会引发大规模的逆反潮流,刘协选择在《国商策》上做,下诏为了鼓励民商经济,帝国进一步推行国商向民商转变过程。民商稳定商税为十五抽二,私商仍然维持在十五抽三,民商中国家股金比例一律维持在三成以下,皇室持股等同民商持股。

    大汉帝国目前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少年大约是三百万,按两百人一间道殿来计算,总计需要十五万间道殿,在过去几年各地兴建的道殿约有七万多间,余下还有八万间。

    对于道教中教授知识的学子。统称为教师,即教廷的授课师,和各大学府的授课师即学者分别开来。

    国子策不可能是一年完成,这需要至少三十年甚至百年才能初步形成规模,但在首先开展的八个州还是迅速展开。

    国子策的一个基础是道教地经费问题,第一年总计需要投入六十亿。以后三十年内增加一成。除了大汉帝国皇室固定支持二十亿之外,道教信徒每年募捐的费用也可以有三十多亿。这还是有一定的空缺。

    所以,国子策虽然由大汉皇庭负责,但在十年内的整体经费仍然由治略府提供七成,其余三成依靠道教的募捐完成,在十年之后,治略府除了向中央皇庭每年提交总赋税四成之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费用。

    中央太学府的经费主要由商社研究委托、商社捐助、民间捐助和中央治略府定额拨付三个部分组成。

    中央治略府和中央皇庭一次性拨付三百亿资金,并在未来十年内,每年再拨调二十亿。为中央太学府成立中央太学府基社,为国内十六家国学府、一百二十二家郡学府成立基社,允许商社和太学府、各大学府组成联合基社,使中央太学府在资金上实现独立化,而中央治略府每年总赋税的两成拨付给太学府的原则在《汉律》上规定下来。

    在经费上实现自由化的帝国高等教育机构,它们将自己寻找机遇和商社实现共赢标准,这样地设置也有利于帝国科技最快的通过商社运作实现帝国经济的提升。由于帝国商社之间都有大范围的竞争和对外侵略特性,中央太学府理工类的发展方向也更加实际和现实。

    但为了确保帝国学者的优越性和专业性,对于帝国学者和技师、医师的年俸改成年俸、津贴两个方面,帝国承担津贴,太学府和学院、商社承担年俸,同时对学者的津贴仍然保持较高的水平,将学者仍然保留帝国抚养,而医师、技师则帝国支付部分,商社支付大部分。电脑站对于即将出现地律师,帝国将支付基本津贴,主要依靠律师在各种诉讼中自行争取费用。

    在中央太学府专业地设置上,以中央太学府的名义,将虫兽学改为生理学。增加草本、灌木、乔木等植物研究和学习范畴;理学细分物理学、生理学,物理学即研究一切静物之道的学科,生理学即研究一切活物之道的学科;建立物理学院和生理学院,另设置天院、数学院、商学院、社会学院。成为中央太学府的标准设置六大理论学院,不再设立其他常设学术机构。

    只有在国家需要情况下,在单一学府无法解决问题地情况下,在太学府成立由帝国组织并支付研究经费地研究院,比如中央治略府在太学府成立远洋航行研究院、广洛运河工程研究院,帮助治略府进行决策前研究,同时系统进行帝国内大工程的研究,而中央皇庭委托太学府成立了军事器械研究院、帝国矿业资源勘查研究院、民主推广研究院和处于最高保密级别地火葯及火器研究院、煤石及锅炉制造研究院。

    各大学府则根据商社地需求,各自根据学术特点设立材料研究院、地理研究院、法律研究院、工业研究院、农业研究院、林业研究院、渔业研究院、水利研究院、气候研究院、器械研究院、船舶研究院、矿业研究院、冶炼研究院等运用研究院。

    在这一次改革后,帝国对学术的控制能力将进一步下降。而中央太学府也不再设置儒学院、道学院和法学院,使学术人员对国家政治和治国策略的选择失去干预能力,将知识分子的力量集中在经济建设和科学发展上。

    中央治略府在十年后,在每年总赋税中向中央太学府提交两成,向中央皇庭每年提交四成,向大汉帝国国民院提交二十亿钱的运作资金,向中央法院提交四十二亿钱的运作资金,其余用于帝国内部建设和帝国运行以及各地医疗卫生建设,教育职责和治略府不再有关系。

    中央皇庭的收入主要包括道教道府自有财产的运营、信徒的捐赈、治略府每年四成总赋税的拨调。皇室自有财产地运营和对外战争获利。

    全国主要名山划入道教道府自有财产,商社开采、开发需要和道教教府商谈,这个政策既使道教拥有大量的财产,也同时为帝国山河自然的保护设置了一道屏障。

    大汉皇家集商社及其他财产划入大汉皇庭,天京城财政收入归属大汉皇庭,原有驻防军和各地军垦农场全部规划进入中央皇庭。

    实际上,中央皇庭的主要收入集中在景山基社的运作、汉军和禁军对外征战获利、驻防军一百二十多个军垦农场和治略府总赋税四成额度拨调这四个方面,却要承担预备军、汉军、驻防军、禁军的军费,承担国内军事学府、学院的运营经费。承担帝国内部贫民阶层救助,承担道教的宣传,承担部分涉及帝国命运的学术课题研究经费,承担中央皇庭本身地运行费用,这是非常大的负担,但刘协没有选择。

    由于荀和陈群的坚决反对。中央治略府没有按照刘协的意思升级为大汉治略庭。他们认为中央治略府的职责可以扩大,甚至模仿罗马民主制还政与民都不是问题。但在等级上不可能也不应该超越大汉皇帝,必须继续保持大汉治略府的设置,不得提升。

    刘协在他们几次强谏下,也意识到自己跳跃的太快了,取消了中央治略庭的提升,但将治略府定义为独立组织,比正常府级单位高半级,比中央皇庭低一级,比大汉帝国国民院低半级的帝国管理组织。

    这样一来,大汉帝国在实现完全转变之后,将拥有中央皇庭、中央治略府、中央太学府、中央法院、中央廉政公署、大汉帝国国民院六个分离单位,中央皇庭又有中央御府、中央道府,中央统帅府正式改为中央军府,成为中央皇庭下设府,与中央御府、中央道府并称为皇庭三府。

    在中央皇庭之外地大汉帝国国民院、中央法院、中央廉政公署承担国民监督治略府的权力分配,中央治略府承担国家治理职责。每年向中央皇庭和大汉帝国国民院汇报国家治理情况。

    中央治略府对民事和刑事审判权力、对官员监督审查及审判权力被彻底剥夺出来,监督审查权力交付中央廉政公署,审判权力交付中央法院,彻底根治**问题。

    中央皇庭督政院地职责限制在对治略府治理情况的核查,而不再集中关注廉政情况。专职监察、统计各地的治理情况,审定中央治略府的财务情况,负责国家治理政策地决定,法律制定权力转交给大汉帝国国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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