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1章 沉默的被告(第1/2页)修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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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鲁兹街头的一家酒吧里,周天星一个人坐在靠窗的位置上,他已经渐渐习惯了法国人的夜生活,他最近就住在附近的一家酒店里,每晚都要单独出来喝两杯,听听音乐,看看周遭形形色色的人们,在异国他乡,安安静静地享受一份只属于他一个人的悠闲时光。

    至于露西,她自从当上了董事局主席,就变得格外忙碌起来,虽然通常情况下董事长其实不需要懂什么事,但她是个办事很认真的女人,对自己的新职位也很快就进入了角色,周天星看得出,她对公司的一切事务都很上心。毕竟,一个昨天还是个普通职员的年轻人,一夜之间就变成一个举足轻重的大人物,心中难免有些惶恐和不安,势必要以加倍的努力来证明自己的能力,获得老板的承认。这就是西方人的思维方式,对露西来说,周天星的确是她的情人,但同时也是她的老板,公私分明。

    其实周天星一下子把她扶到这个位子,原本就存了试探她个性的意思,现在看来,她的表现还是很令人满意的。

    周天星的用人之道,个人能力往往都是排在第二位的,他最看重的还是一个人的品行和作风。对身边每一个亲近的人,他都毫不吝啬给他们机会,不过最后是否真正能大用,那就要看长期考察的结果了。

    露西一忙起来,周天星就有点解套的感觉了,至少她就不会整天缠着他,可以让他有空间处理一些不足为外人道的事。

    这两天国内已传来消息,韩士成在电话里告诉他,金龙渊的案子已经正式开庭审理了,目前正在走控辩双方相互举证的程序,检方的证人主要是刘寒松的秘书和贴身警卫,他们一致指证金龙渊的体型和外貌特征就是当时刺杀刘寒松的人。

    刺杀的过程相当简单,刘寒松乘车回家途中,在一个转弯口和另一辆迎面行驶过来的面包车发生了碰撞,他的秘书刚跳下车准备和对方交涉,不想对方车上的司机突然风一般窜出车外,当时在场的每个人都只觉眼前一花,根本没看清那人的相貌,就听到车里的刘寒松发出一声惨叫,回头看时,只见车窗碎裂,刘寒松胸前赫然插着一把寒气森森的匕首。检方提供的另一个人证是东海市刑警大队副队长李成梁(冯长春升正队后提拔了他),据李成梁指证,警方抓获金龙渊时,金龙涛的尸体就躺在他身旁,刚断气不久,由此可以推定,金龙渊在刺杀刘寒松的同时,还指使他人劫持了保外就医的重犯金龙涛。

    由于此案已在网上炒得扬扬,正式开庭那天,连中央电视台都派出了采访小组,全程现场直播审理过程,旁听席上更是坐无虚席,很有点世纪大审判的味道。

    令周天星感到欣慰的是,如他所愿,国安系统并没有插手此案。所谓国家机器,其实并不是铁板一块,举例而言,如果刘寒松的贪腐案不被揭发,那么他在国安眼皮子底下遇刺,说不定陈有虎就得丢官罢职了,而刘寒松一旦身败名裂,则对于陈有虎的处分很可能降至微不足道的地步,那么,为什么还要为一个千夫所指的罪犯而重重开罪慕容家和韩霖呢?

    据周天星了解的情况,金龙渊当天刺杀刘寒松后,立刻遭到了跟随在附近的国安员围追堵截,他是凭着超一流的身手冲出去的,而且赤手空拳伤了五六个持枪国安,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国安一旦派员出面指证,势必要在庭上详细描述当时的经过,这就会进一步牵扯出金龙渊在纽约洪门的真实身份,由于此案已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一旦扯上洪门,肯定会被新闻界越挖越深,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都不是高层希望看到的。

    因此,种种因素叠加起来,整个国安系统都没有搅进这潭浑水。

    相对而言,韩士成这位辩方律师既无人证,又无物证,但他首先向控方证人提出的问题是,如果一个人的行动速度已经快到在他们还没反应过来之前就能从一辆车上跳到另一辆车上,而且还打碎了车窗,将一把匕首插进了别人身体里,在如此匪夷所思的、高速运动中的物体,用人类的眼球如何能看清对方的相貌和体形?

    庭审尚在进行之中,韩士成的这个问题就在网上引起了热议,人们在震惊于这个刺客的超强身手时,也在激烈讨论着人体的极限速度,据刘寒松的秘书在庭上供述,当时两个车门间的直线距离约为五米左右,也就是说,刺客在人体神经反应的生理极限中,完成了开门、下车、奔跑、碎窗、出刀、逃逸这一系列动作,这无疑令绝大多数普通人感到匪夷所思,同时各种猜测也纷至沓来,说什么的都有,在此不再赘述。

    其实,相对于以上种种猜测,网民们讨论得最多的还是金龙渊本人在庭审中的表现,据检方透露,金龙渊自被捕之日起,一直保持着缄默,从始至终,他都拒绝回答任何问题,就连在法庭上,当法官问他一些相关问题时,他都没有开口说一个字,每当问到他都只摇摇头,示意不愿开口。

    对于一个这么有性格的被告,网民们自然更是加倍感兴趣了,种种漫无边际的议论就不去说了,只说因此再次引起的一场大讨论,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金龙渊此举无疑是在行使他的“沉默权”。

    关于沉默权的问题,在中国司法界已经争论多年了。所谓沉默权,是指公民在被政府刑事追究时可以保持沉默,免作不利于自己陈述的权利。这是实行三权分立的英美等国的保障人权的宪法制度。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该法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在追究公民刑责时政府处于不平等的绝对强势地位,因此在追诉刑事犯罪时政府负有证明的义务,如果政府利用强势迫使被追诉的公民自证其罪,则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宪法原则。

    反观中国,古代中国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的封建制度,追诉刑事犯罪实行有罪推定的纠问制,将嫌疑人带上堂的第一句话是:“快快从实招来,免受皮肉之苦!”进入现代社会,实行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犯罪分子必须老实交代,争取宽大处理,顽抗到底死路一条。

    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由于1996年中国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分子变成了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也写入刑诉法。

    毋庸置疑,这是中国法制建设的巨大进步,但新刑诉法还是没有正面回答一个广受各界争议的问题,那就是,中国公民究竟有没有沉默权?

    对此,大多数司法工作人员都持否定意见,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明文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因此大多数人认为,中国公民没有沉默权。

    然而,也有一部分学者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该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显然,否认有犯罪行为和作无罪的辩解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否行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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