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域名变更为m.bxuu.net请收藏
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四、因扶桑于嘉靖年间有许浪人与福建等沿海杀戮大明百姓,特赔偿白银四百万两以示安慰;
五、因扶桑钦命大臣等向台湾官民人等不公强办,致须拨发军士讨求伸理,今酌定水陆军费白银一千二百万两,三军犒赏之银三百万两,抚恤之银两百万两,天皇准为偿补,以示仁义;
六、凡系大明汉人,无论内陆或海外军民等,今在扶桑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扶桑天皇予以释放,所犯罪过,由台湾或台湾据长崎、江户、鹿儿岛处官员处置;
七、准许扶桑居民前往台湾进行劳作,台湾府按照给予正常之劳作补贴;
八、以上各条均关议和要约,俾两国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所规定之内容即日按照和约开载之条,施行妥办无碍。
大明崇祯十三年,扶桑明正天皇宽永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