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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使用同时在大陆和香港上市的公司数据,考察交叉上市是否改进了会计盈余质量以及国际四大审计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 以前的文献表明,相比于非交叉上市公司,在美国交叉上市的外国公司按照其母国会计准则编制的盈余质量要显著更高(e.g., Lang et al., 2003)。然而,诚如Leuz(2006)所指出,交叉上市具体通过什么渠道影响了会计盈余质量,目前学术界的理解还相当有限。由于会计盈余质量由公司内部人(经理或大股东)和**审计师联合塑造,因此,我们推测,交叉上市改进盈余质量背后的力量可能部分地来自**审计师。
自1993年青岛啤酒首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以来,截止2008年底,共有57家公司同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A股)和香港联交所(H股)上市。公司在交叉上市后,其所面临的财务报告环境随之发生改变,由于国际四大的成本收益结构同非国际四大存在差异(比如,更高的风险声誉资本和诉讼损失),这样,国际四大对财务报告环境变化所作出的反应可能更为敏感,从而导致其在约束经理盈余质量方面的激励发生改变,进而影响到交叉上市公司的盈余质量。
我们从操控性应计利润和线下项目两个角度计量盈余质量,实证检验了1994-2008年交叉上市公司(同时发行A股和H股)与配对的非交叉上市公司(只发行A股,下文也简称纯A股)在境内会计盈余质量方面的差异。研究发现,相对于非交叉上市公司而言,交叉上市公司的操控性应计利润显著更低,但两组公司在线下项目方面并不存在显著差异。
为进一步研究交叉上市、国际四大审计对境内会计盈余质量的交互影响,我们将样本按是否交叉上市和其境内审计师是否为国际四大分成四组:交叉上市-四大(Cross_Big4)、交叉上市-非四大(Cross_NBig4)、非交叉上市-四大(NCross_Big4)和非交叉上市-非四大(NCross_NBig4)。在控制住其他因素的影响后,我们发现,在操控性应计利润方面,交叉上市-四大组最低。而非交叉上市-四大组最高;在线下项目方面,交叉上市-四大组依然最低,其余三组之间差异不显著。这表明,国际四大审计可能是导致交叉上市公司具有更高盈余质量的一个重要原因。
那么。上述结果是否是由香港市场的独有特征所导致的呢?为此,我们对比了AB股公司与纯A股公司在盈余质量上的差异以及四大审计的作用。在2007年之前,同AH公司类似,AB股公司也需要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分别编制财务报告,且需经境内审计师和境外审计师分别进行审计。但不同于AH股公司。AB股公司所面临的监管环境同纯A股公司并没有实质性差异。使用1998-2006年数据,本文发现,没有证据表明,国际四大审计提高了AB股公司的盈余质量。这意味着,双重审计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国际四大审计行为发生改变,国际四大的激励变化更可能是由香港市场的财务报告环境所致。
尽管如此,上述的结论容易遭受自选择问题的困扰,即盈余质量高的公司更可能选择交叉上市,盈余质量高的公司也更可能聘请国际四大审计。为此,我们执行了Heckn两阶段估计程序。研究发现。上述结果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
本研究可以同以下几方面的国内外文献相联系。首先,本文同交叉上市和盈余质量方面的文献密切相关。本文发现,如果不考虑审计师的作用,交叉上市本身可能并不能对盈余质量产生影响,这一结论对Lang et al.(2003)和Huijgen anderink(2005)等研究是一个重要拓展。其次,本文为理解国际四大审计质量如何受投资者保护环境的影响提供了补充证据。我们发现,香港市场的财务报告环境可能改变了四大内地分所的激励,由此导致其客户的境内会计盈余质量更高。另外,本文也为声誉机制约束国际四大的审计行为提供了补充证据。香港市场针对审计师的法律诉讼较为宽松,其与内地市场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声誉约束而并非法律约束方面。因此。我们的结果支持了声誉机制改进国际四大的审计质量这一假说。最后,着眼于**审计这一视角,本文也丰富和拓展了关于香港上市和会计信息质量关系的研究(Hung et al, 2008;沈红波、廖冠民和廖理,2009;王立彦和刘军霞, 2003, 2004)。
本文后续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在制度介绍和文献回顾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研究假说;第三部分是研究设计,交待了数据样本、变量和模型,第四部分是实证结果分析,第五部分是额外的测试,最后是全文总结。
二、制度介绍和假说发展
(一)财务报告环境:中国内地和香港市场的差异
众多的文献指出,一国的制度因素对于财务报告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e.g., Ball et al., 2000)。制度因素的差异不仅影响了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需求程度。也会影响财务报告提供者的激励。其中,投资者法律保护和政治因素又是决定财务报告质量的两个重要因素(Bushn and Piotroski, 2006)。
在投资者法律保护方面,相比于内地而言,香港在投资者利益保护上可能做得更好。首先,香港的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系,而普通法系在私人产权保护、契约执行等方面更具有优势(La Porta et al., 1998)。其次,在法律执行方面,作为香港的一个重要执法机构,廉政公署的地位相当**。而在内地,司法不**正是导致法律不张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政治因素方面,众多的研究表明,政府干预是导致内地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质量不高的重要因素。而在香港市场,政府对上市公司的干预则相对较少。另外,香港市场对财务报告的需求也更为强烈。香港市场的金融中介机构(如券商、机构投资者、分析师)也较内地市场更为发达。Allen, Qian and Qian(2005)认为,无论是从投资者保护还是外部金融市场发达程度看,香港市场比内地市场明显更好。此外。在众多的跨国研究中,香港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水平均位列世界前列(e.g., Fraand Wang, 2008)。从财务报告质量看,尽管香港上市公司同英美国家有一定的差距,但在亚洲和新兴市场国家中也保持着领先地位(e.g., Bushn and Piotroski,2006)。
在审计师监督方面,中国内地和香港也有较大的差别。中国内地的审计师监管主要还是以财政部为主导的政府监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自律监管的双重监管体制,但在2001年中天勤事发后,政府监管得到了更多的强调。不同于内地的监管体系,自1973年香港会计师公会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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