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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ooo余住蓉地主中只有将近四分之一占地在百亩以上,半数以上的地主占地都在1oo亩以下,将近oo名地主占地仅在1o亩上下,最少的还有占地仅o.6亩者。[6]
上述资料可以得到四川省相当多县乡农村调查报告的佐证。如川东江津区对7个县、一个区、85个村的调查,以5o亩以上为大地主,85亩以上为中地主,以下为地主做了一个统计,明大地主所占地主户数比例为1%,中地主为1.%,地主为55.5%。合川县找不到5o亩以上的大地主,因此它把占田85亩以上都算为大地主,45亩以上算为中地主,以下为地主来统计,结果1o个乡这样的大地主才仅为16.8%,中地主为7.o%,地主为56.14%。[7]达县罗江乡几个村的调查,“解放前最大的地主占有田四十多亩,最的地主占有田四亩多,一般的地主占有田地十多亩”。[8]广汉县调查,有地在o亩以上的地主1oo多户,但过8o亩者仅18户。o户地主占地在o亩以下,有1户地主占地在o-o亩之间。[9]整个温江县调查,本县地主965o户,每户平均占有土地仅5.亩。[o]
考虑到四川地主大家庭多,因此必须要考虑多数地主人均占有土地的程度。上述江津区7个县,特别是合川、达县、广汉和温江几个县平均每户地主占地的数字,如果进一步分解为人均数字,其结果可想而知。鉴于上述调查报告中没有地主人均占地情况,我们再看其他一些有此类数字的调查资料。
广汉连山乡的资料显示,那里的土地比较集中,地主人均占地达到4亩。绵竹西南乡的情况就差很多,地主人均占地仅6亩。雅安大兴乡地主人均占地1o.o9亩。[1]灌县有5个乡地主人均占地41亩,另有5个乡地主人均占地仅8.7亩。[]乐山县6个典型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三到四亩。[]蓬溪县附西乡8个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4亩;南充县龙门乡第十二保地主人均占地7.1亩。华阳县中兴乡第十四、五保地主人均占地.17亩。荣经县双江乡地主人均占地1.8亩;南部县三合乡黄连村统计,地主人均占地仅1.6亩。[4]
四川情况如此,其他不少地区也相差无几。广西8个分区1个县6个典型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11.9亩。柳江县思贤乡思贤村地主人均占地1.1亩,百棚区百棚行政村地主人均占地5.9亩。[5]广东龙川县莲塘乡地主人均占地5.亩。鹤山县龙门乡地主人均占地.o9亩。[6]灵山县梓崇塘乡地主人均占地.8亩。普宁县塘湖乡个自然村地主人均占地1.41亩。[7]湖北南益阳县黄家仑乡地主人均占地5.4亩。[8]鄂城、监利、京山、石、潜江、襄阳6个典型乡地主人均占地不到9亩。另有荆州、宜昌、大冶、孝感、郧阳、黄冈等7个专区1个县16个区7个村地主人均占地7.8亩。[9]汉川县6个乡地主人均占地4亩左右。黄陂方梅区14个行政村和鄂城县6个乡统计,地主人均占地不足5亩。[4o]安徽“皖南地主特多”,当涂亩以下出租户占1.7%,5亩以下出租户占到o.%。另据铜陵、芜湖等4县市6个典型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仅11.69亩。[41]
西北的情况比较特殊,除个别军阀大地主外,许多地方历来土地就极为分散,连地主都不多。众所周知,陕西关中地区甚少地主。如当时调查报告证实,渭南、咸阳、长安、三原等县,一般地主仅占人口1%,占土地4%,多数乡没有地主。有地主的地区,如陕西渭南辛市区五乡4个行政村,地广人稀,地主人均占地也不过1.4亩。南郑县平川地区三个乡,地主人均占地仅5.亩。宁夏也是一样,平罗县6个区,14个乡,1o549户,只有地主1户,个区19个乡没有地主。有地主的乡,人均占地也只有十几亩。[4]
华北地区相对而言历来土地比较集中,存在占地上千亩的大地主不少,但相当多数的农村中也还是地主居多。除前述河南彰德与河北清苑的例子外,河北保定专区7个县164个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也仅11.86亩。[4]通县专区4个县16615个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1.9亩。[44]顺义、通县、良乡三县8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16.8亩。唐山专区个县89个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8.89亩。[45]河南襄县草寺乡,地主人均占地14.89亩。[46]山东省莒南县个区11个村,地主人均占地5.95亩,莒南、赣榆两县区1个村,地主人均占地则为1o.7亩。沭水、临沭两县个区9个村,地主人均占地11.6亩。沂南县艾山乡1个行政村,个自然村,地主人均占地15.4亩。[47]海阳、乳山两县6个村,地主人均占地将近11亩。招远、莱西两县个村,地主人均占地不足9亩。惠民县流坡坞村、滨县盐坨村、烟台县大王庄,地主人均占地分别为4.9、6.7、.48亩。[48]
另据中南区1oo个乡调查统计,河南地主人均占地最高1.9亩,最低6.1亩;湖北地主人均占地最高1.11亩,最低.6亩;江西地主人均占地最高1.1o亩,最低.58亩;湖南地主人均占地最高1o.o6亩,最低.74亩。广东地主人均大约5.7亩上下,广西地主人均大约7.5亩上下。55个乡统计,地主人均占地8.7亩。[49]
而在战争频的环境下,许多地方地主数量减少或细化的趋势也十分明显。还在19o年代中期,一些过去相信土地集中化现象严重的调查者就多少注意到了这种情况。像张闻天做山西兴县农村调查时,就注意到地主占有土地总量和每户占地面积都在减少。称“黑峪口战前59.6%,现在5o.%;碾子村过去6o.6%,现在44.%。其他各村,地主土地均占少数。”“土地占有有从集中到分散的趋势。”[5o]以江苏无锡为例,农村地主199年人均收入分别为57.11元,196年为o5.8元,1948年下降到187.18元,降幅高达47.58%。[51]一些调查者且得出结论称:江南“中等地主之能收支相抵不致沦入债丛者,亦已寥若晨星”。[5]
再以山东为例,莒南县个区8个村自1941年以后,地主卖出土地很多,占到这几个村地主阶层所有土地的.46%,而买进土地很少,只占到地主阶层所有土地的o.88%。结果,在6个村中,抗战前原有地主49户,1951年统计只增加1户,减少了8户;地主占地面积较战前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4%。又据上述个区11个村的统计,抗战前原有地主169户,1945年只剩14户,除6户出村可不计外,因分家还多出9户,故地主户数实际减少达9户之多,土地总面积也减少了8.8%。沭、临两县个区9个村情况相同,自抗战爆至1944年,地主户数实际减少5户,也减少土地54%之多。据调查,这其中的原因,一是中国传统的诸子析产均分制,周期性的分家,必然会导致经济情况下降;一是因工资普遍增加而不得不减少雇工,自己参加劳动;一是因战争关系商业经营减少,营业收入因之减少;一是战争期间田赋税费负担过重,被迫出典土地;一是不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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