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条主义产物-中国富农(第2/3页)爱国军阀

重要通知:域名变更为m.bxuu.net请收藏

[7]

    邓力群、康云1946年对北满榆树县五棵树区盟温站屯调查结果,1户地主41%雇年工,1.1%雇零工;6户富农56%雇年工,76%雇零工;9户富裕中农.%雇年工,1o%雇零工;6户中农1.1%雇零工;7户贫农o.%雇零工。万屯7户地主,.5%雇零工;7户富农8.1%雇年工,14.95%雇零工;佃富农91.9%雇年工,65.5雇零工;1o户富裕中农1.4%雇零工;中农7户,o.14%雇零工。三道街屯4户地主.%雇年工,15.9%雇零工;5户富农4o%雇年工,1.4%雇零工;11户佃富农6.7%雇年工,61%雇零工;富裕中农1.6%雇零工。[7]

    曹幸穗的研究也告诉我们,江浙一带不少地方至少自明清以来就“没有租佃的习惯,地主阶级多数雇工经营”。山东、河北等地在乡地主也多以雇工经营为主,如满铁19o-194o年代调查之个自然村中,4o户经营地主,出租土地者仅15家,大多都是自耕或雇人耕种。[74]

    在中国不仅雇工者未必是富农,就是所谓富农也未必雇工。调查资料显示,中国不少地方的所谓富农或者并不雇工,或者很少雇工,其自耕以外的收入,往往都是像地主一样出租土地而来。

    据建国初的一项统计资料,靠出租土地谋利的富农在河南约占富农总户数的o%以上,出租土地达到他们所有土地的5%左右;湖北、湖南、江西省5o%,甚至高达66%的富农,出租了其4o%左右的土地。[75]另外,如前述安徽皖南县1市6个典型村的统计,富农出租土地达所占土地的6.69%,过半数还多。安庆专区个乡调查,富农出租土地多数都过4o%。阜阳专区出租土地的富农达富农总户数的7o-8o%,出租面积达富农所有土地的4.84%。[76]福建福州鼓山区调查,该区商品作物不达村庄的富农,因为“雇工经营对他们没有什么好处,于是他们就拿自己家庭劳动力所能耕种之外的土地出租给人家”,故他们“出租的土地往往大于他们自己经营的面积”。即使是商品作物较达的村庄,富农家庭一般也是采取包租的办法,把土地包给贫雇农耕种。古田、晋江等县的典型村调查也显示,因为雇工耕种的费用高于出租土地的收入,因此,富农基本上都不使用雇工,而是将大半土地出租获取地租。[77]四川达县罗江乡二、四村调查,荥经县鹿鹤乡调查,富农也基本上都是出租取利,最多者出租土地占其所有土地的95%。[78]

    由此可知,共产国际当年关于中国的富裕农民多半类似于中国的地主的法,并不为过。问题是,这些既不雇工,也不经商,与资本主义经营几乎挂不上勾,纯粹类似于地主的劳动农民,何以就成为“农村资产阶级”了呢?

    到底,苏联式的所谓“富农”的标准,在中国并不适用。在中国,所谓“富农”,其实不过是由劳动农民向地主蚕变过程中的一个蛹化阶段而已,[79]它和中国农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前途并无多少联系。有关这种情况,事实上中国的**人也非常明白。这也是为什么,他们早先开始接受这一概念时,就注意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从不特别强调其资本主义剥削的性质和特。

    如**19o年最早对富农这一概念的解释就是:“有余钱剩米放债的”。以他为书记的红四军前委与闽西特委随后布的文件更明确规定:凡“自己耕种同时有多余土地出租的”;或“土地劳力两俱充足,每年有多余粮食出卖或出借的”,或“雇佣工人耕种的”农民,均可划为富农。[8o]

    但如此解释不可避免地会把所有稍有经营能力的农户统统列入到要打击的对象之中。如两三个月后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就把农民中间一切有雇工、出租耕牛,包括做粉干蒸酒卖钱的农户,都归入富农之列。并且对有类似行为的部分中农及贫农,也明令要特别注意。是因为他们“虽然目前还未成为富农,但他们却含有或多或少的富农的剥削,因此脑子里也有富农的幻想与企图。”[81]

    其实,雇工、出租、借贷、经营买卖等等,原本只是农村生产经营和农民日常生活的不同手段而已。无论雇与出雇,租与出租,借与出借,买与卖,都只是一种经济行为,依照的是通行的社会交易规则,并不能简单地定义谁剥削了谁。[8]无论穷富,均可能生。比如,因为自然条件等种种环境关系,一般农户也未必没有余粮剩米出卖或出借。若因为有余粮剩米出卖或出借,就定为剥削,自然会造成极大混乱,乱打乱划势不可免。[8]

    因为标准太过混乱,为加以规范,19年1o月1o日,中华苏维埃政府曾布了一个特别着重针对划分富农成份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决定。决定明文规定:“劳动是区别富农与地主的主要标准。”“富农自己劳动,地主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劳动。”所谓有劳动,是指“在普通情形下,全家有一人每年有三分之一时间从事主要的劳动”,每年劳动不满三分之一时间叫附带劳动。“从暴动时起,向上推算,在连续三年之内,除自己参加生产之外,还依靠剥削为其全家生活来源之一部或大部,其剥削分量过其全家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者,叫做富农。”[84]

    不管是否雇工、是否经商,即是否有资本主义方式的剥削行为,只要有“剥削”,同时又有劳动,就算富农。这样一种办法,明确是明确了许多,但不仅混淆了地主与富农的界限,且其以剥削收入过全家年总收入15%的标准,把划富农的标准更随意化了。因为,在何为“剥削”混乱不清的情况下,农民除农田耕种外的任何一种谋利行为,都可能被算成“剥削”。而15%的份额,对于许多劳力不足需要帮工,有余粮剩谷需要出卖,为了家计必须经营买卖的农民来,动辄就会过。因此,乱打乱划富农,成为**土改运动中的一种难以克服的顽症。1947年前后,在**解放区内展开的土改运动,不少地方把农村人口的四分之一统统划成了地主富农,然后仿照苏联当年的办法,剥夺财产,扫地出门,并且为分浮财、挖底财而乱斗、乱押、乱打、乱杀,致使在短短几个月里,就死了5万人之多。[85]

    1947年土改乱划成份所导致的严重错误,促使**中央在1948年初不能不迅设法提高划富农的标准。这就是,把富农家庭的“剥削”量标准,从15%提升到5%。**中央明确电告各中央局:“富农中农的界限定为剥削收入是否过四分之一,这在计算上要增加一些麻烦……但比较合理。因自己劳动收入如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还要认为是剥削阶级是太勉强了。”[86]只是,由于何谓“剥削”依旧没有一个科学标准,因此“剥削”量提高到5%,各级党委和基层仍旧无从准确掌握。对此,**也别无良策。他在1949年初提出的办法是:对于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各占人口多少,各有多少土地,定出一个比例数字,告诉土改的干部严格掌握。比如划为地主、富农成份者不得过农村人口的8%,把地主富农的数量控制在这个比例数之内,他相信这样至少可减少生扩大化的情况。[87]

    基于建国之初统战政策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