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条主义产物-中国富农(第3/3页)爱国军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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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在195o年月根据斯大林的提议,进一步提出了中立富农的策略。[88]但是,这一意见却没有得到多数**干部的赞同。从**到各中央局,都有不同的看法。**中南局书记邓子恢明确讲:江南各省并无土地集中的情况,许多地方地富连同公尝土地[89]加在一起,还不到5o%,不少地方地富土地只占o%左右。如果不动富农土地,则贫雇农所得无几,土改将失去意义,农民动不起来。而且富农见地主和公尝土地都分了,也不会相信**会不动他的地。结果势必两头不讨好,政治上将陷于不利。[9o]考虑到种种情况,**只好做出了让步。

    在**中央195o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里,可以清楚地看出两种不同意见的妥协折衷的结果。其中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但对主要不是靠雇工经营,而是靠出租土地获利的所谓“半地主式富农”的出租土地部分,应予没收;对一般富农出租土地部分,同意“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91]

    从《土地改革法》和195o年8月颁布的《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中均可看出,**中央非常清楚中国存在着许多很特殊的情况。比如,决定中对那些自己劳动的地主,就刻意使用了“半地主式富农”的概念,把他们归入到了富农一类,剥夺政策上略有区别,[9]就明了它对这类问题的确用心良苦。但只要把地主、富农与剥削阶级划上等号,就势必会造成多数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具有这种身份的农户的敌对情绪,和必欲剥夺其财产、管制其人身的强烈冲动。何况地主占有土地又极其有限,对富农的剥夺实际上已经成了满足贫苦农民获取财富愿望几乎是唯一的一种补充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富农“剥削”与否,以及“剥削”多少当罚,多少不当罚,在许多**人的眼里,根本就不是什么重要问题。[9]既然**中央在土改中最重视的,是如何才能动群众,与地主富农撕破脸,在这种情况下,任何策略性地保护富农暂时不受严重冲击的设想或规定,也就注定了只会成为一种可有可无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