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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体实大。”
从之。仍令开封府及诸路州军毁板禁止。如违,许诸色人告,赏钱一百贯。
到了南宋时期,与北宋时期的禁令相比,南宋时期禁书的重点转向了江程地理图籍、举人程文、当代史等。
像是淳熙二年(1175年)二月十二日诏令:“自今将举人程文,并江程地理图籍,与贩过外界货卖或博易者,依与化外人私相交易条法施行。及将举人程文,令礼部委太官点刊讫,申取指挥刊行。”
如淳熙九年(1182年)三月二十一日,诏诸路转运司行下所部州军,将见卖举人时务并印板,日下拘收焚毁,令礼部检坐见行条法,申严禁约,延致违戾。以给事中施师点言:文字过界,法禁甚严,人为利回,多所抵冒。窃见书坊所印时文,如诗赋经义论,因题而作,不及外事。至于策试,莫非时务。而临轩亲试,又皆深自贬损,以求直言,所宜禁止印卖。故有是命。
以及绍熙元年(1190年)三月八日,诏建宁府将书坊日前违禁雕卖策试文字日下尽行毁板,仍立赏格,许人陈告。
有敢似前冒犯,断在必行。官吏失察,一例坐罪。其余州郡无得妄用公帑刊行私书,疑误后学。犯者必罚无赦。从起居郎诸葛延瑞请也。
绍熙四年(1193年)六月十九日,臣僚言:朝廷大臣之奏议,台谏之章疏,内外之封事,士子之程文,机谋密划,不可漏泄。今仍传播于市,书坊刊行,流布四达,事属未便。
乞严切禁止。诏四川制司行下所属州军并仰临安府、婺州、建宁府照见年条法指挥,严行禁止。其书坊见刊板及已印者,并日下追取,当官焚毁。具已焚毁名件,申枢密院。今后雕印文书须经本州委官看定,然后刊行。仍委各州通判专切觉察,如或违戾,取旨责罚。
至于嘉泰二年(1202年),禁私史。
有商人私持起居郎熊克《中兴小历》及《九朝通略》等书欲渡淮,盱眙军以闻,遂命诸道察郡邑书坊所鬻书,凡事干国体者悉令毁弃。
言者因请取礼部员外郎李焘《续通鉴长编》,知龙州王偁《东都事略》,监都盐仓李丙《丁未录》及通略、语录、家传等书下史房考订,或有裨于公议即乞存留,从之。
嘉定六年(1213年)十月二十八日,有臣僚言。
“国朝令申,雕印言时政边机文书者,皆有罪。”
“近日书肆有《北征谠议》、《治安药石》等书,乃龚日章、华岳投进书札,所言间涉边机。”
“乃笔之书,锓之木,鬻之市,泄之外夷。事若甚微,所关甚大。乞行下禁止。取私雕龚日章、华岳文字,尽行毁板。”
“其有已印卖者,责书坊日下缴纳,当官毁坏。从之。”
江程地理图籍中所记载的山川形势、道路走向、风土人情等本就是间谍所需窃取的情报内容之一,如果让此类图书流传于世,那么外国间谍将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获得重要的战略情报。
举人程文之中多有对时政的议论,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当朝的一些弊病,将举人程文公开发行无异于将自身的弱点暴露在敌人面前。
而当代史本就是记载当代之事,其中关于国家政事的纪录极多,传到境外,必定不利于国家安全。
总体来说,宋朝政府在限制边防机要图书的发行与流通上,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点措施措施。
第一,限制图书的传布与刊行。
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的图书不准写录传布,国史、实录和诸戏亵之文一律禁止雕印;第二,加强边境稽查和防范的力度。
对私贩边机图书者处以严惩,以切断情报向外传播的中间环节。
第三,加大审查与打击力度,从根本上杜绝有关边政机要文字的刊印。
在书籍印行刊布之前,必须由专门人员进行审查,详究有无事干军机政务情报机要文字,只有审查通过,才可以刊行。
而除了这些防范措施外,还有就是细细的讥察奸细。
因为维护国家安全,抵御敌人的侵略并讥察奸细,防止国家机密外泄,不仅是政府的职责,也是国人义不容辞的义务。
大家都知道,宋朝边患迟延不息,所以此项任务尤其显得重要和必要。
宋朝时为了严防敌方奸细进入宋境刺探情报,多次下诏命令边关讥察、捕捉,并严立刑赏,让沿边军民时刻提高警惕。
像是宝元元年(1038年),诏有能捕元昊所遣刺探事者,赏钱十万。
庆历六年(1046 年)十二月,判大名府兼河北安抚使夏竦言。
“河北沿边安抚司乞沿边捕盗官吏,如北界贼人深入近里,即便收捉。”
“今相度如有外界人入来界内,守把巡拦人辄敢取财物不捉送官,从违制论,若收捉时器伏斗敌,即许御捍。”从之。
皇祐二年(1050 年),诏河北转运司,沿边四榷场,有能察捕得北界刺事者,当重赏之。
皇祐三年(1051 年),管勾国信所言:“自今通事殿侍与契丹私相贸易及漏泄机密事者,请以军法论。在驿诸色人犯者,配流海岛。”
治平三年(1066年)七月,诏令沿边居民三家至五家合为一保,不得舍匿奸细及亡背之人,如敢隐藏或同谋该诱过致资给,并听保中捕告。
应外奸人,若获一人赏钱三百千,内奸出告一人,书生举子,依外奸给赏钱,仍补茶酒班殿侍。
其余告获皆赏钱百千,即保内知情不告,减罪人一等,配千里外牢城。
余保人不觉察,亦行严断。
熙宁七年(1074年),诏:“五路缘边州军及大城寨居人,依乡村法团社立保甲,更不教阅,专令觉察奸细,告获一人,赏钱三百千,事理重者取旨酬奖。令监司点校、司农寺详定条约以闻。”
崇宁元年(1102 年)六月二十九日,诏:“京师从来西北细人甚多,伺察本朝事端。今后如有能用心缉捕、勘鞫得实,支赏钱三千贯,白身更与补三班奉职,官员并与改转。”
“令降空名度牒一百付府,并行货易,其钱桩管,止充上项酬赏。”
同年七月三日,枢密院言。
“访闻河北、陕西、河东路日近甚有外界奸细之人伺察本朝事端。”
“访河北、陕西、河东诸司辖下州军城寨应干巡捕官司及巡防把截使臣等。”
“如能用心缉获,勘鞠得实闻奏,支赏钱一千贯文,白身更与三班借职,官员、将校比类迁转。”
“其知情藏匿过致资给之人,如能告捕得获,与免罪外,亦依此推恩。”
以及加强自身的保密防范措施。
宋朝长期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对峙的现状,使得宋廷特别关注有关边防军机的保密问题。
为了防止外国间谍的窃密,上至朝廷下至沿边州军,均制定了严格的保密条例。
宋政府规定,臣僚奏言,凡事关“要速机密”,一律“实封其公文”;“诸军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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