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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比伦国家没有发展到奴隶社会的高级阶段——国家奴隶制,还停留在家庭奴隶制阶段。法律往往把较重的罪犯处死,而不是沦为奴隶。由于国家对奴隶的数量需求不大,因而没有株连亲属的法律。前14~11世纪的《中亚述法典》比《汉莫拉比法典》晚几个世纪,其中的刑罚已包括为国王劳动20天或1个月,但是和秦汉法比照,罪犯被奴役时间非常短。
秦汉国家处于奴隶社会的高级阶段——国家公有奴隶制阶段:除了公民家庭使用私有奴隶外,奴隶制帝国还大量使用公有奴隶。国家奴隶的来源一部分出自外国战俘,更多的是帝国通过刑法将犯有不同程度罪行的公民沦为不同级别的国家奴隶。
为了增加奴隶的数量,当一个男公民犯法成为完城旦和鬼薪以上的国家奴隶时,他的家属也同时沦为国家奴隶。这就是中国奴隶制刑法中特有的“连坐”和“株连”法。怠于农耕生产而致贫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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