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奴隶制(第21/80页)夏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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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及其妻子没为官府奴婢等规定,在秦律中乃为常见。由于皇帝是国家的代表,国家奴隶实质上是王朝的奴隶。这一制度的特点是,每个公民和家族都可以用货币购买或者战功分得奴隶作为自己的财产,但国家或者王朝可以不花钱仅通过法律的惩罚就可以把许多公民变成奴隶,从而成为国家奴隶制度最大的受益者。

    男奴娶自由女生子:巴比伦奴子为自由人,秦汉奴子为奴隶;自由男和女奴生子:巴比伦法、秦汉法均为自由人。秦汉法:主和他人的女奴有子,为他家奴婢;男奴隶娶女主或主家女,奴隶处死,女人为国家奴隶。胡伊德说:“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齐国的太仓令(王室仓库主管)淳于公有罪,被押赴首都长安服刑。他的女儿上书,指出死刑和肉刑使死者不能复生,受过刑的人一辈子残废,想改过自新也无路可走,她表示自愿当官奴婢,请求为父亲赎罪。文帝深受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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